为进一步为提升药械化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和临床安全用药用械水平,落实《黄山市药物警戒协同工作机制》有关要求,近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黄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械化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就加强全市医疗机构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明确举措,并制定联合检查工作细则。
一是完善监测体系。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应设立与本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领导机构,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还应在各药械使用科室设置具体监测人员,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应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监测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并履行本单位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的管理制度、工作职责和报告程序,完善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软硬件条件。
二是落实监测责任。要求各医疗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强化院内宣传、培训,严把购进、验收、贮存、养护、调配及使用各环节质量关,增强报告主动性,不断提高报告数量和质量,做到可疑即报、真实上报、均衡上报,及时认真开展监测数据分析,有效挖掘风险信号、管控风险隐患,全面提升监测与评价能力。
三是强化监督考核。将药械化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纳入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工作中,设置相应分数权重。制定《黄山市医疗机构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检查工作细则》,明确医疗机构药械化不良反应/事件监测工作内容和具体标准。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每年至少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监测工作开展1次联合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情况。检查结果作为对各医疗机构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评分的主要依据。
下一步,黄山市市场监管局将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直医疗机构逐一进行走访,就相关举措进行解读,推动市直医疗机构进一步落实监测主体责任。同时,督促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抓好落实,不断提升监测工作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