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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7年江西省宜春市第四次药品

发布时间:2016-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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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6年08月26日 所属项目:

宜府办发〔201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24日



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取消“以药补医”机制,理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体系,减轻群众看病负担,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宜府办发〔2016〕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价格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以市直6所、袁州区3所城市公立医院2013年至2015年三年平均药品加成收入(加成率以20%计算)为基数,按取消的药品加成收入总量的90%,通过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现价格平移,做到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

(二)坚持公益性原则。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增加的收入用于弥补医院实行综合改革,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收入,各涉改医院要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降低患者看病就医的实际负担,体现公立医院的公益性,提高群众的满意度。

(三)体现差别化原则。根据医院等级、医师职级、医疗技术难易程度等情况实施差别化调整,适当提高医疗服务技术项目的价格,降低大型设备检查价格,体现医疗服务技术的劳务价值,引导患者分级诊疗,合理就医。

二、改革的范围

市属6所公立医院、袁州区属3所公立医院全部纳入本次改革范围,包括市人民医院、市第二人民医院、市第三人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第五人民医院、市第六人民医院、市第七人民医院、市中医院、袁州区妇幼保健院。

三、改革的内容

   (一)取消“以药补医”机制,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中心城区上述9所公立医院的药品(中药饮片除外)按实际进价零差率销售。

   (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优化医疗服务收费结构。按照省发改委、省卫计委指导要求,参照县级和新余市(第二批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疗技术服务价格调整原则和方法,对医疗收费标准做到有升有降的调整。一是对部分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收费标准降低10%,防止医疗机构不合理检查、不合理收费现象发生;二是对部分手术费上调20%,以体现医疗服务技术劳务价值;三是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合理提高治疗费、护理费、诊查费等项目收费标准。

(三)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已参保的城乡居民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城镇职工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保证群众负担不增加、医保基金能承受、医院运行不受影响。

四、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标准

本次改革共调整293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占全省3966项医疗服务项目的7.39%。其中,价格调高278项,新增便民门诊诊查费1项,价格调低14 项。

(一)调高278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1.取消挂号费,提高6项诊查费价格。其中,普调门诊、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急诊、门急诊留观五项诊查费分别在原级别价格基础上提高13元/次,住院诊查费在原级别价格基础上提高12元/次(其中:精神类患者住院诊查费在原级别价格基础上提高7元/次)。

   2.提高16项护理费价格。

   3.提高155项治疗费价格。

   4.提高101项手术费价格。

(二)新增便民门诊诊查费1项。为方便慢性病及其他需要多次开处方等患者就医,各医院均要设立便民门诊,便民门诊诊查费统一为5元/次。

(三)调低14项医疗大型设备检查项目价格。其中,CT检查费5项,磁共振检查费9项。

   调整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详见《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五、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各涉改公立医院要把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作为事关医院发展、破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一项重要改革,切实加强领导,实行院长负责制,高度重视、精心测算、认真组织,做好数据对接和系统更新工作。从2016年9月1日零时起,中心城区9家公立医院同时全面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中药饮片除外),执行调整后的新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确保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施方案的顺利实施。

(二)协同推进。医疗价格政策调整要与医保、财政、卫生、医院管理等相关改革综合配套政策同步实施,调整后的医疗技术服务价格,按规定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政策范围,门诊诊查费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与医院结算。

(三)加强督导。人社、财政、卫生、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本次改革范围的城市公立医院改革进展的督查工作,要协调联动、密切配合,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实施政策评估,研究解决有关问题,确保城市公立医院改革新政取得实效。

(四)做好宣传。宣传、卫计、人社、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广泛宣传城市公立医院改革的原则、目的和意义,做好对取消药品加成、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和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政策的解读。各有关医疗机构要制定详细的宣传方案,实行医疗收费政策公示告知制度,让群众真正感受到改革所带来的成效,让群众在改革中得到实惠。

附件:《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

附件 宜春市城市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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