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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活动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含新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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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师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有效控制和降低新冠疫情传播,确保采购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财办库〔2020〕23号)和《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库〔2020〕29号)精神,现就疫情防控期间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政府采购活动

(一)涉及疫情防控的紧急采购项目,严格执行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要求。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经主管部门同意,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活动,无须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无须履行进口产品审批。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项目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疫情防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的资信情况审查,规范履约验收程序,确保采购活动规范高效。采购单位应当加强紧急采购项目的采购文件和凭据管理,按规定留存备查。

(二)确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应在兵团政府采购云平台(以下简称“政采云”)中实施采购。适用“政采云”电子卖场执行采购的项目,各级采购人应当通过电子卖场开展采购;适用“政采云”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实施的项目,采购单位应当通过该系统实施电子远程开评标,在线提供采购文件和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电子开标、电子评审等流程。做好评审专家身份识别和保密等工作,确保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和监督的情况下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存档备查。

(三)因疫情防控而无法开展或无法按规定时间继续进行的非紧急采购项目,可酌情暂停或延期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已经公示和确定开标时间的采购项目,应及时在“兵团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止公告或更正公告予以延期,并以适当方式通知所有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供应商。

     二、加强采购活动场所防护

采购活动组织单位要落实疫情防控的主体责任,不得在不满足疫情防控要求的场所开展采购活动。切实做好采购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杀、体温监测、人员信息登记等工作,尽可能减少现场人数、加大座位间隔、缩短工作时间,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及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如实报告个人信息,严格执行疫情防控、人员隔离等要求。因疫情防控无法及时在采购代理机构场所开展的采购活动,经采购单位同意,可由采购代理机构安排在其他符合标准要求的物理场所组织开展,相关场所应接入兵团“政采云”系统,并依法对开标及评审活动全程录音录像。

三、调整评审专家抽取规则

疫情防控期间,由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按以下原则选择评审专家:

(一)在中高风险地区(师市)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采购单位可自行选择评审专家,无须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具体操作为: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在政采云系统专家抽取环节选择“自行组建”的抽取方式,按1:1比例录入自行选择的专家名称、身份证号、手机号等信息,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可参与评审。

(二)在低风险地区(师市)开展评审活动的项目,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本地专家。

四、暂停现场受理供应商质疑、投诉

疫情防控期间,供应商质疑投诉材料不再书面现场提交,改为以电子文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的PDF)通过电子邮件递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暂停现场接收质疑投诉材料,改为通过电子邮件接收材料并答复、处理,电子文件内容及格式应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的通知》(兵财库〔2021〕26号)要求。因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召开专家复核、审查会议,或者无法调查取证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可酌情暂缓质疑答复或投诉处理决定,并提前告知质疑投诉供应商和相关当事人。兵团本级及各师市财政部门受理投诉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已在兵团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投诉联系方式”栏目公告。

五、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供应商在参与兵团疫情防控有关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应当恪守诚信,优质高效地履行合同约定,如存在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哄抬物价等违法违规行为,鼓励采购单位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举报,经查实后,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六、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原则上免收投标保证金。鼓励采购单位在与中小微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减免收取履约保证金、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采购单位不得拒收企业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采购单位应及时公开采购合同信息,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资金,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和中小微企业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全力支持企业盘活政府采购项目存量资金。

兵团财政局

2022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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