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基本资格条件 6.1.1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1.2供应商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三证合一的新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1.3投标人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药品经销企业或符合要求的生产企业。同时必须符合《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通知》要求的企业,并取得《河南省中药配方颗粒临床试点研究备案表》,先期未完成备案的企业可以先参与招标,中标后30个工作日完成备案,过期视为放弃中标权利。 6.1.4投标人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质量保障,供应、转运和仓储能力,按医院下达采购计划的品种、规格和数量,提供合格药品。 6.1.5 投标人应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药品GMP证书或GSP证书; 6.1.6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中药配方颗粒为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有批检验报告,保证所供药品的有效期在两年以上。若存在药品质量问题产生的费用或损失全部由药品中标公司承担;需提供承诺书。 6.1.7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规定,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6.1.8提供企业法人对授权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联系方式(邮箱)等。 6.2 特定资格条件:无 6.2.1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