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各相关医疗机构,相关中选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全流程管理,压实中选企业供应保障责任,夯实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责任,抓实医保部门监督管理责任,形成实时监测、分级应对,上下联动、高效协作的工作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地执行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升供应保障质效
中选企业是保障集采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前期,部分医疗机构反映有些中选企业存在集采产品供应不足量、不平衡,配送不及时等问题,为此省医保局开发建设了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供应监测模块(以下简称“供应监测模块”),建立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线上对接机制,医疗机构通过“供应监测模块”将问题反馈给中选企业,促进供需对接,提升问题解决效率。中选企业可通过“供应监测模块”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明细、供货配送进度情况。中选企业应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切实履行购销协议约定,按时保质保量满足医疗机构临床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分,并确保每一家有约定采购量的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配送率达到80%以上。
二、加快采购使用进度
(一)提高工作站位。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决策部署,也是今后公立医院采购的主导模式。前期医保部门通过“供应监测模块",发现部分医疗机构的多个品种药品采购进度为0%,有的虽已采购但进度严重滞后,还有的完成了约定采购量但非中选药品使用量过高,等等这些,都严重影响集中带量采购改革落地执行。各医疗机构务必要认清形势、提高站位,高位推动、积极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积极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
(二)强化内部管理。一是健全内部联动机制。要建立药学、医务、医保、临床等多方联动机制,加强采购和库存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传递和采购运转效率。二是规范集采产品报量。各医疗机构应结合临床实际需求、用药趋势,科学、合理填报采购需求量,防止出现报而不采、采而不用,原则上不少于上一年度实际采购量,对于填报数据明显不合理或说明依据不充分的,应重新填报。三是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一方面紧紧围绕集采产品政策优惠、价格实惠、疗效成熟等改革成果,以群众所需所喜的形式,开展常态化长效化宣传,消除患者顾虑和心理负担,提升集采产品的可信度和认可度;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医务人员临床用药作用,鼓励一线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提高其参与集采产品执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切实打通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的“最后一公里”。四是完善考核激励办法。合理分配使用集采药品、医用耗材,通过结余留用政策引导,理顺医务人员激励机制,调动临床医务人员合理优先使用集采产品的积极性。三、加强落地执行监管
(一)强化数据监测。依托省局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子系统供应监测模块,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实时监测掌握本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供应、采购执行情况,安排专人负责,重点关注配送率、采购进度、中选产品采购数量占比、非中选产品和可替代(完全可替代、大部分可替代)药品采购等指标,及时抽查监测违规线下采购、超常规订单、不及时确认收货等情况。
(二)强化日常督导。对各区县以及市辖区医疗机构集采产品执行情况,市医保局将采取电话、微信提醒,季度通报、视情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导。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同步采取上述方式,对本辖区医疗机构进行督导,原则上每周进行一次电话、微信提醒,每季度进行一次通报,根据问题突出程度及时进行约谈,并将督导结果记录留存,持续跟踪以备核查处置。
(三)强化考核处置。市医保局对各区县医保部门以及市辖区医疗机构集采产品执行情况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将与医疗机构质保金、集采结余留用专项资金等挂钩,对于未完成集采任务的医疗机构,在年终考核时给予质保金、结余留用资金扣减。各区县医保部门要切实扛起监督责任,督促本辖区医疗机构加强重视和管理,按时完成集采产品落地任务。对日常督导中发现的问题,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处置后,仍未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可将相关医疗机构名单提供给基金监管和行风监督部门,予以重点监督;对于拒不整改的,可将有关情况通报纪检监察部门。(四)强化部门协作。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工信、卫健、
药品监督部门以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之间的工作配合衔接,建立定期召开沟通会议机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提升集采中选产品供应、采购效能,提高集采中选产品的合理使用水平,确保群众及时用上质优价宜的集采中选产品。
下一步,市医保局将适时开展督导调研,对各区县监测、督导、处置情况进行跟踪抽查,对工作不到位、不负责、不细致的区县进行通报,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精细化管理。
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