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对采购文件“第二章 投标须知表 联合体投标”进行更正,更正前内容: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更正后内容: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对采购文件及采购公告“资格性审查内容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进行更正,更正前内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生产企业投标,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必须含有中药配方颗粒),不接受经营企业投标。;更正后内容: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4号)《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生产企业投标,必须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范围必须含有中药饮片、颗粒剂),不接受经营企业投标。;对采购文件“第四章 评标办法 第二节评标办法和定标原则 标准制定评价”进行更正,更正前内容:根据投标人参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标准制定数量进行排名评价: (1)所有投标人中参与标准制定数量最多的得10分; 其余投标人按照以下计算占比得分: 占比=(投标人的参与标准制定数量/所有投标人中参与标准制定最多的数量)*100%: (2)80%≤占比<100%得8分; (3)70%≤占比<80%得6分; (4)60%≤占比<70%得4分; (5)50%≤占比<60%得2分; (6)占比<50%得0分。 注:投标人自行列清单说明参与标准制定数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更正后内容:根据投标人参与中药配方颗粒国家级或省级标准制定数量进行排名评价: (1)所有投标人中参与标准制定数量最多的得10分; 其余投标人按照以下计算占比得分: 占比=(投标人的参与标准制定数量/所有投标人中参与标准制定最多的数量)*100%: (2)80%≤占比<100%得8分; (3)70%≤占比<80%得6分; (4)60%≤占比<70%得4分; (5)50%≤占比<60%得2分; (6)占比<50%得0分。 注:①投标人自行列清单说明参与标准制定数量,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②同一通用名的中药配方颗粒,无论参与国家标准还是不同省份的省级标准制定,只纳入统计一次。;
更正日期: 2025年0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