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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湖南省岳阳市关于《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同书》(待签稿)的公示

所属项目:2018年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公立

发布时间: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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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岳阳市关于《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同书》(待签稿)的公示
信息来源: 平江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 2018年11月16日 所属项目: 2018年湖南岳阳平江县药品项目

11月2日,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发布《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11月7日发布《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的补充公告》(以下简称《补充公告》)。《公告》明确的期限内,没有其他企业参与公开竞争。

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在前期与国药控股岳阳有限公司谈判的基础上,根据《公告》、《补充公告》与该公司进一步谈判,双方商定并公函确认《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同书》(待签稿,以下简称《合同》)。为更好贯彻“依法依规、鼓励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现将《合同》文本公示,公示期7天(至2018年11月23日12:00)。公示期内,其他同意《合同》约定且符合《公告》第五部分所列要求的企业,可在本次公示的截止时间之前,按《公告》第六部分及附件一、二、三明确的相关要求参与公开竞争(质保金银行汇入到账时间不得超过本次公示截止时间)。公示期满:若没有其他企业参与公开竞争,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将按本次公示的《合同》文本与国药控股岳阳有限公司签约。若有其他企业参与公开竞争,则于2018年11月26日上午9:30按《公告》第六部分及附件一、二、三明确的相关要求择优选择合作企业,除质保金额度按竞争结果执行外,其他双方合作内容均按《合同》文本签约执行(2018年11月28日前完成签约);参与公开竞争但最终未被择优选择合作的企业所交的质保金,在2018年12月5日前原渠道全额退回。

附:《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同书》(待签稿)


2018年11月16日


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

配送合同书(待签稿)

甲方(采购方):平江县集中采购的如下公立医疗机构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南江镇中心卫生院(第五人民医院)、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城关卫生院、三阳乡卫生院、安定镇中心卫生院、福寿山镇卫生院、三市镇卫生院、加义镇卫生院、龙门镇中心卫生院、木金乡卫生院、虹桥镇中心卫生院、石牛寨镇卫生院、梅仙镇中心卫生院、大洲乡卫生院、童市镇卫生院、三墩乡卫生院、瓮江镇卫生院、浯口镇卫生院、余坪镇卫生院、岑川镇卫生院、伍市镇中心卫生院、向家镇卫生院、平江县中医院、平江县妇幼保健院

乙方(配送方):国药控股岳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晓东

住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康王工业园奇康路24号

丙方(监督方):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的公告”内容,甲、乙、丙三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本着诚实守信原则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守。

一、合同内容

甲方平江县各公立医疗机构向乙方中国医药集团旗下岳阳市本地企业国药控股岳阳有限公司集中采购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耗材,由丙方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监督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执行和落实情况(含合同期结束或依法提前解除甲乙双方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账务清理、结算)。

二、合同宗旨

在有效保证医药产品质量、保障平江县各公立医疗机构的需求、保证医药产品配送秩序的前提下降低药品耗材虚高价格、降低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采购廉政风险。

三、合作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国家卫健委等9个委部局联合下发的《2018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国卫医函〔2018〕186号)、《湖南省医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纪要》(湘府阅〔2016〕65号)等法律文件规定;结合2016年平江县妇幼保健院和2017年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南江镇中心卫生院试点集中采购的正反经验;通过一年多对医药配送行业的摸底、考查;通过开展与医药配送企业公开竞争性谈判。

四、合同期限:

本次集中采购合同分两期,第一期为两年(自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二期为三年(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其中第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第四人民医院(含中医院搬入新院前委托该院采购业务)、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含该院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的耗材业务合同期,应剔除原耗材配送合同剩余期限。为便于统一管理,提高配送集中度,同意乙方托管上述三个医疗机构原有耗材配送企业(**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的剩余合同期业务(乙方已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协商确定托管条件,并已书面报丙方)。

若乙方执行第一期合同期没有违约行为、或有违约但致使各医疗机构应扣减的违约金总额未超过第一合同期内各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总额(按中标价计算)的2%,第二期合同自动续约(至2023年11月30日)。

五、甲方主体参与合作的批次及甲方主体的进一步界定

第一批次:第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第四人民医院(含县中医院搬入新院前委托该院采购的药品耗材)、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含该院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和城关、三阳、安定、福寿山、三市、加义、龙门、木金、虹桥、石牛寨、梅仙、大洲、童市、三墩、瓮江、浯口、余坪、岑川、伍市、向家等乡镇卫生院及其中部分乡镇卫生院所辖非法人分院。

县中医院自搬入新院后其采购业务纳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

第二批次:妇幼保健院现有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合同到期后,采购业务并入本次集中采购范围(乙方企业符合自动续约要求的前提下)。

六、有关采购、配送的药品、耗材的约定

1、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有毒药品,按国家相关规定采购。

2、中药饮片、中药超微颗粒由甲方另行采购。

3、省药品采购平台没有固定中标价的低价药、备案采购药,为保障乡镇公立医院机构、村卫生室用药,按政策可以由县级自行组织采购的部分药品,均按上级相关政策由丙方主导,甲、乙方协助,与各相关生产企业另行议价;由乙方负责配送,除价格降幅因素外,对配送工作的其他要求与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耗材采购配送要求相同。

4、除上述药品之外,甲方使用的省药品采购平台目录内的药品及所有医用耗材均应在乙方处采购、由乙方负责配送。若甲方检验、检查业务统一委托第三方或经批准单独委托第三方,甲方不再采购检验、检查业务所需耗材,甲方质保金不予递减,但乙方托管的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四人民医院(含县中医院搬入新院前委托该院采购的药品耗材)、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含该院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原有耗材配送合同期内,甲方不得将这三个医疗机构检验、检查业务委托第三方(或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相应补偿乙方后可委托第三方)。平江县妇幼保健院现有配送协议到期后,根据“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的公告”,将平江县妇幼保健院药品耗材采购业务纳入本合同之中,平江县妇幼保健院与乙方履行本合同时乙方也不增加缴纳质保金。

5、单价较小的、按政策不需经过政府采购审批程序的医疗器械采购,同等条件下优先向乙方采购。

七、质保金: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质保金壹亿元整,丙方负责监督甲、乙双方积极、充分、依法履行本合同约定。本合同期满或依法提前解除合同,质保金按合同约定甲、乙双方清账,甲方应在30天内退还质保金全额或余额。若甲方延期退还质保金,按延期退还金额、时间以12%的年息标准支付乙方违约金。

甲方指定账户(丙方负责统一收集甲方收取质保金的正式收据给乙方):

户名:平江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开户银行:建行湖南省平江县支行天岳分理处;

账号:43001723666052501003

(请注明“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医药集中采购质保金”,若乙方在规定期限内分批汇入质保金,须另行注明批次。)

八、供货价格及结算方式:

供货价格:

1、自双方签约起,按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药品和耗材、岳阳市耗材采购平台中标目录及中标价,药品、耗材采购按以下分类执行降价幅度:

A、进口药品4%,中外合资企业生产的药品6%,生物制品(含蛋白酮化制剂)5%,精神病专科用药10%,其他药品20%。

B、省平台高值耗材20%,检验(试剂)类耗材50%,检查(影像)类耗材30%,血透耗材35%,其他医用耗材10%。

C、低价药、备案药、国家(医保)组织谈判目录品种采购直接按议定价格执行,不执行扣点降价。

2、甲方所辖村卫生室药品、耗材的采购实际结算价格由村卫生室与乙方自主协谈确定,由甲方统一代收代付结算。若因价格、质量或品规供需原因,部分村卫生室与乙方未能就采购事宜达成一致,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若乙方按照丙方公告内容将村卫生室部分业务委托给平江县医药公司进行配送,则平江县医药总公司对其所配送的业务承担相应责任并履行相关义务,责、权、利由平江县医药总公司承担。

3、本合同生效一年采集经营数据后,由丙方(或未来负责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的部门)主导,甲、乙方配合与生产企业洽谈“带量采购”相关药品、耗材,若通过“带量采购”,以年度核算上述药品耗材分类采购总额,在2018年11月30日湖南省药品和耗材、岳阳市耗材采购平台中标价基础上,各相关分类的药品、耗材降价幅度大于上述分类降价幅度,超出的降价部分归甲方,低于上述分类降价幅度则按合同约定的分类降价幅度执行。

4、在湖南省、岳阳市采购平台中标(挂网)药品、耗材价格基础上,按甲、乙双方所议药品耗材分类降价幅度执行,该价格包含成本、运输、包装、伴随服务及其他附加费用。

5、结算方式:

A、医疗环节不单独收费的耗材,按甲、乙双方议定的降价额直接开票结算。

B、其他药品、耗材,乙方按湖南省、岳阳市采购平台中标价开票(乙方药品配送应符合“两票制”相关管理要求),乙方每月按照药品、耗材分类统计采购金额,与甲方核对账目后送丙方核查签字,然后甲方予以结算;甲方提供扣减金额的折让证明,以便于乙方开具红字发票。

C、乙方书面(含电子文档)委托第三方企业配送的药品、耗材,应按照“第八条第1款”所确定的降价幅度执行,该降价金额由乙方承担。

D、在医改配套改革到位后,甲、乙双方按降价后的药品、耗材单价金额开票结算。

E、为了有利于甲、乙双方的资金流通、交易便利,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商品60天内(因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天)支付乙方货款;甲方应付货款可以暂缓支付给乙方,但同时甲方(或丙方统一调度甲方)必须按暂缓支付的金额等额返还乙方的质保金,当甲方依此返还乙方质保金总额达到柒仟万元整时,则仍然按“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商品60天内(因特殊情况最长不得超过90天)支付货款”的约定执行。

F、约定结算计量单位:药品耗材均用通用名、均以最小包装单位计价(以中标平台单位为准)。

九、其他权利与义务

1、甲、乙双方签约后壹年内,乙方不计费为甲方个别医疗机构开发建设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软件系统,将各甲方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药品、耗材进销存信息,诊疗信息,医保额度,财务信息(医药采购票据电子化);同时兼具各乡镇辖区居民健康管理信息、互联网医院功能;乙方对新建系统拥有所有权;合同期内,由乙方负责软件系统维护及必要的升级。

乙方全力依约落实软件开发建设义务,但因为“平江县公立医疗机构组团公开竞争选择药品耗材集中采购配送合作企业的公告”内容关于软件开发的功能、目标、要求仅为框架条件,若甲方最终所提开发软件细节要求过高,乙方可以根据公告发布之前甲、乙、丙三方多轮口头协商均认可的软件系统安装、互联互通等项的评估价值(软件开发、互联互通企业报价约1100万元,招标或谈判成交价为700至800万元,实际开发直接成本为300万元左右),乙方有权选择支付给甲方300万元人民币(由丙方协调甲方分配使用)作为此项合同义务的替代履约方式,如乙方选择上述替代履约方式,甲、丙方不得再据此追究乙方任何责任。

2、为提高全县农村基本药物配送现代化、专业化水平,推进城乡配送一体化,畅通配送工作最后一公里,有效保障供应,本合同生效后壹年内乙方应在平江登记注册成立具有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分公司或控股51%以上的企业法人,专门负责甲方的药品耗材配送。因各级政府部门和行政许可部门原因,乙方未能在平江成立分公司或控股51%以上的企业法人,这种情况不计乙方违约。乙方因自身原因此款违约,扣减质保金1500万元。

3、为防止利益促销进口药、合资药、生物制品,约定这三类药品在乡镇卫生院的总采购额超过5%、在县级医院超过15%的,超出部分均按其他药品计算总价折扣。但为防止甲方故意超出前述控制比例采购,损害乙方正当利益,现约定因甲方真实临床医疗需要,超出控制比例采购进口药品、中外合资企业生产药品、生物制品的,应先报丙方审核同意后,超出控制比例部分的采购额仍按约定比例降价,不要求乙方相应增加降价幅度,也不计乙方违约。

4、为确保医药回归医疗服务的本源,杜绝配送企业或生产企业利益促销影响医疗环节对药品、耗材的选用,确保不出现配送企业牵制医疗机构选用药品、耗材,也不出现医疗机构故意指定特定企业的药品、耗材为难配送企业,甲方优先采购基本药物和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耗材;同一通用名药品优先采购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规;同一通用名药品尚未明确是否通过一致性评价品规的,由丙方组织以甲方专业人员为主体的药品、耗材采购小组在中标目录内遴选确定品规。在贯彻以上原则的前提下,由丙方组织甲方确定药品、耗材的保供目录(乙方可以提出建议);由丙方组织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保供目录品规所对应的生产企业(下同),如出现甲乙方意见不一致的情况,甲乙方均以丙方意见为准(下同)。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保供目录内的采购计划,应无条件保障供应。根据药品更新换代及上级基本药物政策、医保政策调整及临床需要,保供目录由丙方不定期组织甲乙两方调整。保供目录新增品规,属于2018年11月30日后省市平台新增中标目录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采购价格,或由甲方组织、乙方协助与生产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属于2018年11月30日前省市平台中标目录和属于2018年11月30日后省市平台新增低价药、备案药、国家(医保)谈判定价药品的,其采购价均按合同约定原则执行。

5、由于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关停并转原因造成不能及时配送的,乙方应及时向丙方及甲方通报,并提供相关证明;这种情况不计乙方保供不及时。

6、生物制品等湖南省平台中标价与市场价倒挂的,仅限甲方(接诊患者)院内使用,不得故意开药、院外倒卖;否则,由丙方从严处理医疗机构负责人、经办医务人员,由甲方全额补偿乙方。

7、随着新时代全国医改深入推进,医药价格虚高问题必然会逐步得到解决,因此,在双方签约合作后因价格联动等因素,根据湖南省药品采购平台、省市耗材采购平台价格动态调整情况,乙方可以据实提出修正分类降价幅度的意见及详细的相关品规调价明细(该品规在分类降价的类别中所占采购权重)等资料,可以一起调整、也可单个类别调整,由甲、乙、丙三方协商后调整价格折扣幅度。

对于乙方提出的修正分类降价幅度意见,由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允许符合条件且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的第三方企业参与公开竞争,公平竞争办法:按本次公开竞争确定的质保金额,在确认参与竞争之前一次性交齐;按各企业药品、耗材分类报价降幅乘以上次定价以来各类药品、耗材实际采购量,评估各企业报价的总计降价幅度,评估值差别在3%以内(含3%)优先乙方,超过3%差异的,选择经评估总计降价折扣幅度最大的企业。

8、乙方于2018年12月1日开始负责甲方的配送业务;在此之前,各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库存总额最多不超过2个月的平均额度。

9、乙方必须保证配送货物的数量、规格、价格与实际下单的数量、规格、价格一致,坚决杜绝网上点击下单甲药品、实际配送乙药品。

10、因灾情、疫情等应急医疗救援用药品、耗材,根据丙方统一组织的应急采购目录,乙方应无条件向甲方保障供应,应急救援用药品、耗材统一按湖南省、岳阳市采购平台中标价结算,不降价及扣点。

11、乙方所供应药品、耗材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包装规格、计算降价幅度的初始价格须与湖南省、岳阳市交易平台中标(挂网)药品、耗材的信息一致,不得更改。按要求向甲方提供相关检测检验报告及许可证书等,并将药品、耗材送到甲方住所地,药品、耗材到达甲方住所地后损毁、灭失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12、甲方采购药品、耗材必须参照甲、乙、丙三方确定的“保供目录”依规网上点单,并与乙方衔接确定所下单药品、耗材分类降价的类别。甲方每周工作日内固定时间以电子文档向乙方发送1次订单,乙方应在收到订单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确认订单,并根据订单明细以电子文档回复甲方,通过省市采购平台分别点击选定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第三方企业配送。乙方应在确认订单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交货,最长不超过五个工作日;应急救援及急救用药应在4小时内送到;逾期1天未交货按采购金额的50%扣减违约金、逾期2天未交货按采购金额的3倍扣减违约金、逾期3天及以上未交货按采购金额的5倍扣减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另行采购。因湖南省、岳阳市集中采购平台系统原因造成及双方约定其他不计乙方保供不及时的情况除外。

13、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所提出订单的通用名及生产厂家、规格配送药品耗材,若甲方下订单点相关生产厂家的品种五个工作日出现无货可供的情况,乙方根据市场供需情况可在甲、乙、丙三方商定的保供目录内调整生产厂家,并要求甲方在采购平台点击退回原订单、重新下订单,但乙方需以文字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微信、短信、QQ方式)通报甲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生产厂家(按“两票制”相当于生产厂家的总代理)或药监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乙方不得恶意“定甲送乙”,如乙方违约则甲方按采购金额的10倍扣减违约金;超过5次以上恶意“定甲送乙”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扣减1000万元的质保金。

14、考虑到本合同生效后,甲方确定保供目录需要一定时间,乙方根据甲方保供目录新衔接部分生产企业需要一定的时间(且时逢春节长假),在本合同生效后120天内乙方若有“部分品规配送不及时”违约情况,不视为乙方违约。

15、甲方对不符合质量、有效期少于6个月{有效期为十二个月以内(含十二个月)的产品,有效期不少于1/3 }、包装和订单数量要求的药品、耗材,有权拒绝接收,甲方签收入库视为乙方已按约配送、视为甲方接收。乙方应对不符合要求的药品耗材及时进行更换,不得影响甲方临床应用。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自身原因造成产品失效或质量下降的,自行负责。

16、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原因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甲、乙双方均不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在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后,甲、乙双方应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除另行要求外,甲、乙双方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国家政策允许本合同履行后,甲、乙双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因此耽误的合同期间自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国家政策允许后自动顺延。

17、本合同生效后,因调整合同内容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由丙方组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各方在履约过程中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约定司法管辖权:甲、乙双方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可受理(但应遵循各级法院受案相关规定)。

18、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平江县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平江县第五人民医院;含该院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上述三家医院于2017年经过公开竞争与**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所签订的配送协议,**医疗器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协议约定于2019年2月15日委托给乙方代为配送,原合同中约定的条款不变,甲、乙双方继续按原合同履行。自2019年2月15日始由乙方享有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自原合同终止之日起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条款履行。

19、本合同各方填写的地址为通讯地址及收货地址。

20、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甲方逾期支付货款,按逾期支付货款金额的1%月息比例支付乙方利息,乙方在应支付甲方的折扣金额中核减该利息;禁止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含电子文档)同意在其他渠道采购本合同内的商品(乙方逾期3天以上未配送情况除外),甲方违反此约定应对乙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为:第一次违约由甲方范围内的违约单位支付乙方违约金,违约金按其擅自采购总金额的十倍支付给乙方;第二次违约由甲方范围内的违约单位退还其向乙方所收取的保证金,合同继续履行。

十、本合同一式叁拾贰份,甲方执贰拾捌份,乙方、丙方各执两份。此前甲、乙、丙三方关于本合同内容相关的公告、文件(函件)等与本合同内容相抵触的,以本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以下为签署区,无正文!

甲方(盖章):

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

(含已合并的长寿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平江县第四人民医院

(含平江县中医院委托采购的药品耗材)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南江镇中心卫生院(第五人民医院)

(含托管的上塔市镇卫生院、板江乡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城关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三阳乡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安定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福寿山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三市镇卫生院

住所地:

批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加义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龙门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木金乡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虹桥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石牛寨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梅仙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大洲乡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童市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三墩乡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瓮江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浯口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余坪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岑川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伍市镇中心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向家镇卫生院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平江县中医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平江县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说明:

1、各单位在签署区盖章(压字)后立即生效,请一定填写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2、甲方推荐平江县第二人民医院、平江县南江镇中心卫生院、平江县安定镇中心卫生院作为本次签约骑缝章盖章代表。甲方各单位在本合同签署区盖章即视为认可上述盖章代表盖骑缝章行为有效,即视为认可该协议全部内容。)

乙方(盖章):国药控股岳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丙方(盖章):平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指定联系人及手机号:

2018 年 1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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