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管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卫健局,各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经营流通(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医保〔2020〕8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确保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工作顺利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应高度重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认真组织学习,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和沟通解释,做好舆情跟踪,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二、严格按时间节点进行合同签署及情况报送
(一)各中选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于10月28日-11月1日进行合同签订。
(二)各公立医疗机构于11月2日-11月6日进行合同签订。
(三)各公立医疗机构于11月7日前报送合同签订情况表至各县(市、区)卫健局,各县(市、区)卫健局负责汇总本地公立医疗机构合同签订情况,并填报合同签订情况汇总表,于11月9日前报市卫健委。市属公立医疗机构直接报送市卫健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附后。
三、认真做好采购及使用工作
(一)医疗机构、配送企业应科学制定采购计划和库存储备,11月13日起在采购平台挂网采购,配送企业每日在采购平台准确上传中选药品库存量。
(二)市医管中心、医疗机构11月16日前做好医保信息系统、医疗机构院内信息系统调整工作。
四、各医疗机构需重点关注问题
(一)省级带量与国家带量重合品种问题
非布司他片、莫西沙星注射剂属省级带量品种,待省级带量采购协议期满(2021年4月26日)后开始执行国家集采中选结果及相关规定,协议周期顺延。
(二)最高销售限价及医保支付标准
同通用名非竞争组非中选药品以外产品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或等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实际采购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实际采购价格高于原最高销售限价的,按原最高销售限价销售。(以往批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及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对应销售价格及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按本规定同步调整)。
(三)落地时间安排
11月16日(周一)起,中选药品和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同步执行规定的最高销售限价和差别化的医保支付标准。
五、各单位在执行过程若发现其他问题,请及时与市医保局及市卫健委联系。
联系人:市医保局 邱晓天 联系电话:0597-3085983
市卫健委 卢 冰 联系电话:0597-3298370
龙岩市医疗保障局 龙岩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