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宜医保秘〔2023〕1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局各科室、单位:
根据《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 年)>的通知》(皖医保秘〔2023〕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及参保群众用药需求,现将调整后的《安庆市“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调整后的《安庆市“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原"双通道"管理药品凡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内的,可执行到3月10日。
各地在落实过程中,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市医保局报告。
附件:安庆市“双通道”管理药品目录(2023年)
安庆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3月10日
抄送:省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