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扩大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促进药品形成合理市场价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要求,江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广西省、海南省、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组成省际联盟,开展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现发布《十六省(区、市)联盟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文件(JX-YP2024-01)》,欢迎符合要求的企业参与。
十六省(区、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