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招标信息> 标讯资讯> 详情

【莆田】莆田市医疗保障局转发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7年福建省莆田市药品采购联

发布时间:2024-05-10

信息来源:查看

正文:

各县区医保分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各有关医疗机构及配送企业:

  现将《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规〔2024〕6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单位要齐抓共管,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做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工作,保障临床供应。

  二、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要做好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问题处置有效性、平台响应度等工作,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及时在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挂网,供医疗机构下单采购。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要及时做好订单响应、供应保障、问题处置、配送储运环节、平台响应度等工作,确保招采子系统挂网的药品和医用耗材能及时配送到位,保障临床使用。

  四、市医保中心在市医保局的指导下,2024年6月开始按月负责开展我市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配送企业履约考核工作,对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配送企业开展约谈、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警示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药采中心。

  五、各县区医保分局要配合市医保中心及时组织对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配送企业开展履约管理考核工作。

莆田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6日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 

  供应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医保规〔2024〕6号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医用耗材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履约行为,加强对挂网和配送企业供应药品和医用耗材履约监管,着力提升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保障能力,经研究,我局对2017年原省医保办出台的《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 

  参与福建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和采购交易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含集中带量采购)供应配送活动的挂网企业、配送企业。

  二、履约考核指标 

  按月对挂网企业和配送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指标如下:

  (一)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主要考核供应及时性、质量保障性、问题处置有效性、平台响应度等。具体见下表:

  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企业履约考核表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供应及时性

40

(1)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 机构、配送企业书面报告(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无法按时供应的,经核实,为挂网 企业责任的,集采中选产品每个产品每个片区扣2分,其他挂网产品每个产品每个片区扣1分。(2)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书面报告(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未按时供应的,存在伪造发货记录的,经核实,每次扣10分。

除监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 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生产线改造、厂房搬迁等原因暂时无法供货(需提供佐证材料),提前30日书面通知配送企业,并向地市医保局和省药械联合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书面报告的(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可不予扣分。

2

质量保障性

40

各级医保部门(含集采联盟牵头单位)或省属医疗机构、配送企业书面报告药品或医用耗材生产环节质量不符合规定被药监部门处罚的,影响临床使用的,经核实,每个产品扣10分。

 

3

问题处置有效性

16

(1)未响应医保部门约谈的; 每次扣4分。

(2)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保部门要求的工作,每次扣4分。如未按时签订采购协议、价格确认以及对存在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等事项。

 

4

平台响应度

4

挂网企业在工作日期间,每周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公告通知应不少于两次,未进行查看的, 每次扣1分。

 

  (二)配送企业主要考核订单响应情况、供应保障情况、问题处置有效性、配送储运环节质量及平台响应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见下表:

药品配送企业履约考核表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订单响应 情况

20

订单响应情况得分=订单响应率*20分

订单响应率=当月订单发送时间开始2个工作日内阅读的采购记录数/当月采购记录总数*100%

(备案采购订单不纳入)

2

供应保障情况

40

(1)供应保障情况得分=发货及时率*40分

(2)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书面报告缺货情况的,属配送企业备货不及时等自身原因造成缺货情况,经核实,每个产品扣5分。

注:供应保障情况得分先按照当月发货及时率算出相应分值,再根据其他存在问题进行扣分。

发货及时率=当月订单发送时间至配送发货时间2个工作日内的采购记录数/当月采购记录总数*100%。除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仓库搬迁等原因暂时无法供货(需提供佐证材料),提前30日书面通知地市医保局和省药采中心的(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可不予扣分。

3

问题处置 有效性

26

(1)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产品

配送问题未有效处置的,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书面报告的,经核实,每次扣2分。

(2)未响应医保部门约谈的, 每次扣4分。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保部门要求的工作,每次扣4分。如未按时签订采购协议、对存在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等事项

 

4

配送储运 环节质量

10

因产品配送储运环节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处罚,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书面报告,影响临床使用的,经核实,每个产品扣2.5分,

 

5

平台响应 度

4

配送企业在工作日期间,每周

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公告通知应不少于两次,未进行查看的; 每次扣1分

 

    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履约考核表 

序号 

评价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备注 

1

订单响应情况

20

订单响应情况得分=采购订单响应率*20分

订单响应率=当月订单(含补录)发送时间开始2个工作日 内已阅读的采购记录数/当月采购记录(含补录)总数*100%

2

供应保障情况

40

(1)供应保障情况得分=发货及时率*40分

(2)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书面报告缺货情况的,属配送企业备货不及时等自身原因造成缺货情况的,经核实,每个产品扣5分。

注:供应保障情况先按照当月发货及时率算出相应分值,再根据其他存在问题进行扣分。

发货及时率=订单发送时间至配送发货时间2个工作日内的采购记录数/当月采购记录总数*100%。除因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急要求调拨等不可抗拒因素外,因仓库搬迁等原因暂时无法供货(需提供佐证材料),提前30日书面通知地市医保局和省药采中心的(也可通过招采子系统提交),可不予扣分。

3

补录订单配送确认情况

10

补录订单配送确认情况得分=补录订单配送确认率*10分

补录订单配送确认率=当月补录订单配送确认金额/当月补录订单总金额*100%

4

配送储运环节质量

10

因产品配送储运环节质量问题被药监部门处罚,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书面报告,影响临床使用的,经核实,每个产品扣2.5分

 

5

问题处置有效性

16

(1)对医疗机构反映的产品配送问题未有效处置的,被地市医保局或省属医疗机构书面报告的,经核实,每次扣2分。

(2)未响应医保部门约谈的, 每次扣4分。

(3)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医保部门要求的工作,每次扣4分。如未按时签订采购协议、对存在问题未在要求时限内完成整改等事项。

 

6

平台响应度

4

配送企业在工作日期间,每周登录招采子系统查看公告通知应不少于两次,未进行查看的,每次扣1分。

 

  履约管理考核表中涉及挂网企业、配送企业责任认定等未尽事宜,按照我省药械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三、违约处理 

  (一)当月履约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业,对配送企业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对挂网企业发放《履约风险告知函》,并要求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对一个自然年度内连续两个月履约管理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的企业进行约谈,发放《警示函》并在招采子系统进行通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二)单次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且被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履约风险告知函》后,企业存在限期内不响应、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情形的,以及企业履约存在问题符合纳入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级相关情形的,纳入信用评级。

  (三)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达到三次及以上的企业,纳入信用评级。

  (四)对于挂网企业、配送企业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临床诊疗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视情节予以暂停、取消生产企业相关产品挂网、取消配送企业配送资格等处置。

  四、其他 

  (一)省药采中心在福建省医疗保障局的指导下,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企业、配送企业履约考核工作,督促指导各设区市医保局实施药品和医用耗材供应履约管理工作。

  (二)各设区市医保局配合省药采中心做好辖区内药品和医用耗材配送企业履约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挂网产品履约问题核实工作,按照本办法对辖区内履约管理考核分值低于60分的配送企业开展约谈、发放《履约预警告知函》或《警示函》,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省药采中心。

  (三)本办法由福建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药品联合限价阳光采购药品供应履约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医保办〔2017〕72号)同时废止。

相关动态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