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供应配送保障管理,根据《自治区医保局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自治区药监局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39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经核查发现,部分中选企业未按《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做好双氯芬酸等药品采购协议期满接续和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医保函〔2025〕304号)要求,执行采购协议、履行供应责任,相关中选药品未完成中选价格挂网与签订购销合同,致使医疗机构无法正常采购,经我局提醒仍未整改。为维护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经研究决定对相关中选药品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未按中选价格挂网药品的协议采购量,并暂停原项目挂网资格。
二、取消未签订购销合同药品的协议采购量。
三、对因此影响临床用药及诊疗秩序的有关情形,将依据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对相关企业纳入失信管理。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需求,采购价格适宜的同类中选药品,切实保障临床用药。具体明细医疗机构和企业可于广西招采子系统内查看。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