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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07年江苏省盐城市医疗机构第

发布时间:2022-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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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县(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大丰分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加强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供应保障,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助力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2﹞77号)和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药品(医用耗材)挂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公布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涉及的药品(以下简称新冠防疫药品),常态化开放申报,报价不高于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的,按报价直接挂网,随报随挂。无全国最低价的,应承诺该价格为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

二、对新冠防疫药品中同通用名通过一致性评价企业满3家的,暂缓执行未过评产品暂停挂网,但未过评产品价格不得高于对应过评产品最低价。

三、对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报价不高于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新冠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含集采中选价格,下同),且不高于4元/人份,按报价直接挂网。

四、对上述通过疫情防控绿色通道挂网的新冠防疫药品(医用耗材)单独予以标识,在挂网后产生新的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请调整至全国最低省级挂网价;在疫情防控结束时,符合阳光挂网政策要求的,转为阳光挂网产品,不符合要求的予以撤网。


盐城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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