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2.投标供应商有效期内法人登记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加盖公章);
3.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自参与投标的除外);
4.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身份证;(提供正、反面原件扫描件);
5.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2025年1月-2025年3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和所附已审财务报告;
6.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2025年1月-2025年3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7.投标供应商近三个月(2025年1月-2025年3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相关主管部门证明或银行代扣证明);
8.被授权代表提供法定的社保收缴部门出具的近三个月(2025年1月-2025年3月)中任意一个月的投标供应商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亲自参加投标的除外;社保缴费证明必须提交带有社保部门公章的或含有县(区)级及以上社保部门电子加盖公章或签电子公章或带二维码验证的扫描件);
9.承诺书;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其他未列明行业;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投标供应商如为中小微企业的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附件);如为监狱和戒毒企业的,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