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各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区域协同做好2024年医药集中采购提质扩面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8号)精神,按照国家联采办《关于组织医疗机构报送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组织本市医药机构开展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需求量填报工作。现就相关填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参加填报,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加集采并报量。
二、填报方式和要求
1.本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报量工作采用线上直报方式进行。各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网址:fuwu.nhsa.gov.cn,选择“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服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信息填报”)进行填报。报量药品清单可在系统中查询和下载。医疗机构账号沿用第九批国家集采的账号,具体操作方法请参照系统内操作手册。
2.各医疗机构要深刻认识第十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采购需求填报工作,综合考虑临床需求变化,足量报量。针对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如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报量品种清单已标识)、临床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应适当增加报量。针对使用量可能降低的品种,如医院相关科室调减等,允许适当减少报量,但须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针对使用量存在不稳定性的品种,如与季节性、流行性疾病有关等,应综合考虑疾病特点,合理报量。2025年,国家联采办将适时会同各级医保部门对有量不报、报而不采、采而不足的医疗机构,进行公开问询,并组织专项现场飞检。
3.报量情况纳入医院结余留用的测算。集采节约的医保资金经考核后有一定比例将作为医疗机构结余留用,结余留用资金的计算基数与报量直接相关:在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情况下,报量多,结余留用资金就多;报量少,结余留用资金就越少,不报量的品种无结余留用奖励。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统一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填报相关信息,确保数据准确。
4.为保证数据填报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各医药机构提交数据时,须上传《医药机构预采购量填报承诺函》,承诺函须由本医疗机构院长或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医药机构公章。承诺函模板可从系统下载。
5.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基本药物政策衔接。如果基本药物规格未中选或供应企业无基本药物规格,则基本药物规格的报量不折算至约定采购量,且该规格使用量不纳入考核。医疗机构可以切实根据临床需求完成采购量填报。
6.同通用名、同给药途径的不同剂型合并采购。报量品种清单已按医保合并剂型对相关剂型进行归类,相关剂型的报量将合并计算,但临床使用场景不同、不能完全替代的规格除外(清单已标识)。
三、各区医保局审核要求
1.本次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报量工作采用“市级-区级”审核方式,由各区医保局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医药机构账号管理与报量审核。
2.各医保部门要认真负责,检查医药机构是否存在采购需求量与实际医疗服务能力明显不符、上传信息缺少签字或盖章等情况,及时纠正数据差错,提高数据填报准确性。各级医保部门需将医疗机构报量与2023年历史采购量进行比对,医疗机构报量低于其历史采购量80%时,要求医疗机构作出说明,对于有历史采购量而不参与报量的医疗机构,需在后期落地执行监测时重点关注。针对2022年和2023年新纳入医保目录、指南推荐地位提升等使用量呈上升趋势的品种,要求报量力争达到历史采购量的100%。为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合理用药管理,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内品种不设医疗机构报量下限,对抗微生物药物允许在历史采购量80%的基础上适当减少报量。
四、时间安排
医药机构报量: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8日
区医保局审核:2024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29日
联系电话:51970722 51970725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