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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关于完善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

所属项目:2022年辽宁省中药配方颗粒阳光

发布时间:2026-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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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各市医疗保障局,省管各医疗机构,各相关医疗机构及药品生产(配送)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医药集中采购制度,加强医药价格监测,规范中药配方颗粒阳光采购工作,保障群众健康权益,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现就中药配方颗粒阳光挂网采购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挂网品种范围

中药配方颗粒指已获得国家标准或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

二、细化挂网规则

(一)直接挂网。国家和省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中药配方颗粒(含续约,下同),协议期内按照相应价格直接挂网。医疗机构不再议价。

(二)限价挂网。未纳入直接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实行限价挂网。拟新增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企业提供3个外省价格,承诺全国最低价挂网;外省挂网不足3个的中药配方颗粒,我省有3家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的,企业可按不高于1年内最高备案价格申报挂网。

企业可随时申报,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月受理,符合相关规定的产品15个工作日内完成挂网,挂网前通过平台进行公示。挂网价格为企业承诺供应医疗机构的采购价格,医疗机构可在不高于挂网价格的基础上与企业议价,按议定价格采购,议价和交易全程在平台进行。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低于挂网价格的,按实际采购价在平台进行登记。

(三)其他。已挂网未挂价的中药配方颗粒以我省医疗机构议定价格的最低价作为限价;已挂网未议价的中药配方颗粒按新增挂网申报。

三、规范备案采购

临床必需或急需、平台未挂网且不可替代的产品,医疗机构可先采购使用、后补办平台备案采购手续,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企业自主议定,并于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备案填表采购数量和采购价格。中药配方颗粒备案采购金额不应超过本年度中药饮片和中药配方颗粒采购总金额的1%,单次采购数量应不超过本医疗机构1个月的使用数量。

四、实行动态管理

在我省挂网的中药配方颗粒,在其他省(市、区)产生新低挂网采购价(不含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和续约中选价格)的或在我省挂网采购满1年且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格全部低于挂网限价的,生产企业应在30日内,主动申报调整限价。未及时申请的,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与本通知不符和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2026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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