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及相关企业:
依据《关于开展联盟地区(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相关药品联动降价工作的通知》(药采﹝2020﹞5号)文件,部分联盟地区(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相关药品申请联动降价,现将降价结果(详见附件)予以公布,请各医疗机构及时下调相关药品价格。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要求,落实中选药品各项采购政策,不能将非中选药品企业自主降价限价等价格,误认为“省级招标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等,应视为药品生产企业对自主降价药品在我省的最高销售价。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部分联盟地区(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品种相关药品联动降价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