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卫生健康局(大亚湾区卫计局、仲恺高新区宣教文卫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直公立医疗机构、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第七十四集团军医院、监狱医院及其他医保定点机构: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号)要求,经研究,现印发我市《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惠州市卫生健康局
惠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5日
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
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医保规〔2022〕5号)精神,推动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保障群众获得优质实惠的医药服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国家和省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加快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完善需求导向、量价挂钩、公平透明、协同高效的采购机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大力推进集中带量采购成果落地惠州,医疗机构做到应采尽采,推动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群众用药负担,促进医药行业健康发展,推动公立医疗机构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病有所医。
二、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一)实施范围。大力推动国家和省药品集采改革成果落地,紧抓政策落地的关键,确保中选药品进得了医院保障供应、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保障采购规模、确保及时回款保障药企成本效益,保障群众用上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我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采购主体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以及按照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参照执行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符合要求的国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原则上均可参加。(市医保局负责)
(二)采购需求。坚持需求导向,质量优先,采购主体根据上年度使用量、临床使用特点和医疗技术发展等因素报送采购周期第一年采购需求量;根据采购平台公开的采购清单和中选结果再次确认采购需求量,形成约定采购量。公立医疗机构对药品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优先采购中选药品,也可通过省内各采购平台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药品。同通用名同剂型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简称过评药品)数量超过3个的,在供应有保障的前提下,我市公立医疗机构不再选用未过评药品。(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三)采购协议。交易各方在规定时间内签订采购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和协议期等事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约定,落实中选结果,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中选药品出现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暂停生产、销售、使用、进口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及协议约定执行。(市医保局负责)
三、优化提升系统集成的配套措施
(四)质量保障。严格药品质量入围标准,中选企业承担保证药品质量的主体责任。要将中选药品纳入重点监管,加强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对我市中选企业实施“一企一档”管理;开展中选产品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全覆盖的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依法依规处置药品质量问题。建立和强化部门协调和监管信息沟通机制,加快推进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追溯体系建设,基本实现中选药品全程可查询、可追溯。医疗机构加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发现疑似不良反应及时按程序报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局负责)
(五)供应配送。中选企业做好市场风险预判和防范,建立应急储备和停产报告制度,按照采购合同组织药品生产,委托企业配送或自行配送药品并承担配送费用。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无法及时供应的中选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和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否则将被视为失信违约行为。配送企业要建立完备的药品流通追溯体系,按采购协议约定及时、保质保量配送到位。医保部门将企业供应配送情况纳入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考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医保局负责)
(六)货款结算。医疗机构承担采购结算主体责任,按采购合同与企业及时结清药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并履行承诺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卫生健康部门配合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货款结算的督促指导。在医保基金总额预算基础上,建立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预付机制,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约定采购金额的30%专项预付给医疗机构,之后按照医疗机构采购进度,从医疗机构申请拨付的医疗费用中逐步冲抵预付金。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审核并足额支付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
(七)临床使用。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用药需求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并按采购协议完成约定采购量。医疗机构通过完善内部系统管理、医生点评中选药品等临床规范引导使用中选药品。医疗机构在医生处方信息系统中设定优先推荐选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的程序,临床医师按通用名开具处方,药学人员加强处方审核和调配。将医疗机构采购使用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医保基金监督管理范畴。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要求和药事委员会审定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和供应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和医保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完成约定采购量的监督管理。(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
(八)医保支付。完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带量采购价格协同机制,按要求执行省制定的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全市定点医药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加强结余激励引导,首年不调整相应DIP的权重分值,后续调整需统筹考虑各项成本变化,科学合理上调或下调,各项激励要做好衔接,避免重复,发挥协同效应。(市医保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负责)
四、组织保障
(九)组织领导。市医保部门统筹开展全市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加强与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平台的沟通协调。市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系统集成和协同配合,按职能分工落实各项工作。各县(区)要加强对本地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中选药品采购、使用、回款等工作,确保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有序推进。(市医保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运行机制。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按省部署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的落地应用。公立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在采购平台上采购全部所需药品。对尚未纳入国家和省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的药品,医疗机构可在省内各采购平台上自主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采购,鼓励以区域联盟、医联体、医共体、医院联合等方式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各级医保部门不得针对采购主体选择不同采购平台设置保护性或歧视性条款。加快药品采购信息、药品监管信息、居民健康信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息的互联互通。落实并完善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十一)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政策解读和正面宣传,依法做好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医务人员在临床用药中的作用,做好政策解释引导工作。完善重大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此前我市已出台的文件与本实施方案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方案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