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南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议价工作方案(2017年版)》文件规定,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根据以上《方案》议价规则:成交价格高于省内其他联合体采购价格,企业应及时通报联合体调整价格;未及时通报的企业,将取消该品种在联合体的供应资格。
请议定成交并价格高于省内其他联合体采购价格的企业于2017年10月27日17:00前将调整后的价格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后)递交至南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南昌市东湖区象山北路128号),逾期不予受理。
特此提示。
南昌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
201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