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
按照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015年版)的通知》(桂卫发〔2015〕39号)及《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我市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直接挂网品种议价结果目录已公布,现就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采购、配送主体
(一)采购主体。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采购主体,要制定本单位药品采购规章制度,研究确定本单位药品采购目录,确保医疗临床用药需求。
(二)配送主体。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合格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合格药品配送商均可在我市范围内进行配送。
二、严格按规定,做好药品分类采购
(一)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二)国家谈判药品。
按照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治区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国家谈判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6〕4号)落实采购。
(三)招标采购目录药品。
按照自治区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招标采购入围目录药品价格采购。
(四)定点生产药品。
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
(五)直接挂网采购目录药品。
按照百色市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直接挂网议价结果目录药品价格采购。(目录药品详见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信息公开平台http://202.103.218.169:8888/html/10838/index.html)
(六)常用低价药品。
未开展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的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价格统一参照已公布的百色市城区七家公立医院议定价格执行采购价格,已以县级为主体开展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的公立医院按本辖区内原议定价格执行。
三、做好合同签订,规范购销行为
(一)医疗卫生机构与入围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合格配送商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二)签订药品购销合同的同时要签订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三)药品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范本可从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下载。购销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药品交易,按合同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行为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新采购合同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一年。特殊情况,可根据国家或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政策适当进行调整。
四、遵守合约,严格履行合同
(一)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目录品种执行时间。
各医疗卫生机构新一轮药品集中分类采购目录品种统一于2016年12月1日正式开始执行网上采购,实行新的价格。上一周期集中采购药品(2010年度招标入围目录药品)若不在本轮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请各医疗卫生机构及时做好未入围药品的清库工作。
(二)药品配送。
1.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
2.药品由入围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经审核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企业)配送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
3.药品配送关系的确定由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上,在入围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进行勾选,并按要求公布本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配送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的监督。
4.不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规模大小、地理位置远近,配送企业应根据医疗卫生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配送药品并提供伴随服务。急救、急用药品原则上4小时内送达,一般药品24小时内送达。不能一次完成订单配送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完成配送。
(三)药款结算。
1.医疗卫生机构要正确树立互惠互利、通力协作、相互服务的观念,加快医院付款时间,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确保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有相应药品周转金,降低药品生产流通成本,坚决纠正和防止以各种形式变相拖延付款时间的现象和行为。
2.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3.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有关规定,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确保药款按时支付。
五、加强药品配备使用管理,降低药占比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药政发〔2014〕5号)配备使用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
2.我市作为实施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市,县级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应当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不低于总药品使用比例的60%,采购金额不低于总药品采购金额比例的30%,要逐步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下降到30%以下。
六、加强组织管理,严格监管
(一)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重点通过采购平台提供的监督系统,对采购双方的购销行为实行实时监控。加强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配送、药款结算、配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管。采购周期内,医疗卫生机构确因临床实际需求,需采购未入围我市直接挂网议价目录药品,可由医疗卫生机构向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经同意并在市卫生计生委备案,采购价格按广西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入围价格执行。
(二)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指导并督促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监督购销双方严格履行合同。督促购销双方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贿赂行为。
(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要坚持正确引导,加强政策学习和解读,充分宣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方向、意义、措施和成效,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工作落实不到位,影响药品集中采购整体工作进度或由此影响药品保障供应的,要严肃问责。
百色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