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医疗保障局,局属各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相关企业:
按照《关于做好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相关工作的的通知》(豫医保办〔2020〕53号)有关要求,经企业申报和专家论证,现将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统一执行已公布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医药机构在省医药采购平台的实际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降价结果。
二、对于企业未按规定申报价格,或在申报时存在虚报、瞒报行为的,按照豫医保办函〔2020〕3号文中相关规定,暂停该药品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得参与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主动撤网除外)。其中,确属医疗机构临床必需的药品,可实行备案采购,备案采购仅对提交申请的医疗机构开通采购权限。
三、在采购周期内,公布的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要按月联动全国最低价格。其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出现低于我省降价结果的中标(挂网)价时,企业应于30天内向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报。鼓励非中选药品主动联动中选价格。
四、药品相关企业要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并及时进行价格更新。对于不按规定保证质量、供应和及时更新价格的企业,一经查实,暂停挂网资格。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监管账户,对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采购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监测,同时,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结算和配送环节的监督管理,规范药品购销行为,保障临床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同通用名非中选药品降价结果.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