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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

所属项目:2013年湖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发布时间: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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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湘医保函〔2024〕41号

各市州、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集中采购管理,根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发〔2021〕3号)、《关于规范药品挂网采购工作的通知》(湘医保发〔2021〕2号)、《关于深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集中采购的实施意见》(湘医保发〔2023〕43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网上采购

    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需药品和面向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通过湖南省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线上采购,严禁网外线下采购药品、医用耗材。探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以及中药配方颗粒和中药饮片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挂网采购方式。

    各级医保部门要通过医保协议引导定点医药机构参加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网上采购药品、医用耗材。鼓励其他医药机构参加网上采购。

    二、规范网上议价采购

    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目录以外产品,医疗机构应与生产企业进行线上议价,议定价格不得高于挂网价格。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议价应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自主议价系统”上进行,以双方议定价格采购,并作为有效交易价格在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交易信息”中完整呈现。鼓励医疗机构组团进行议价采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和规模采购效应,有效降低药品、医用耗材挂网价格。严禁价格低进高出和结算时的明折暗扣等任何方式的变相返点、返利、回扣等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价格。医疗机构(含为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对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进行二次议价,不得在中选产品进院、库存、使用等任何环节向中选企业和配送企业收取任何附加费用。

    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医疗机构采购挂网药品均执行“两票制”管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采购按专门规定执行。

    三、严格执行零差率政策

    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中药饮片按相关规定执行)、医用耗材“零差率”销售政策,按照药品和医用耗材实际采购价格“零差率”收取患者费用,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价格与销售价格完全一致。

    四、及时结算医药货款

    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医用耗材,应按照医药购销合同约定及时结算医药货款。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严格执行医保基金直接结算集中带量采购中选产品货款,及时结算企业药品、医用耗材货款和医疗机构医疗费用。

    五、加强监测监管

    进一步完善医保招采管理系统监测监管功能,全面落实医保代码应用,做到“带码采购、带码结算、带码监测”,实现医保招采管理系统、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做好医疗机构网上采购监管,将网上采购要求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医用耗材网采率的测算和通报,督促所有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医保招采管理系统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将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议价采购、零差率销售情况纳入各级医保基金飞行检查和医药购销领域不正之风监管内容,对于查实的问题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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