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采购包1: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投标人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享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的,联合体各方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如投标人合同分包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分包意向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电子签章)。
采购包2: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同时具有中药饮片和颗粒剂生产范围。(提供证书复印件并电子签章)。
1、预算金额及最高限价:采购包1:350,000.00元;采购包2:500,000.00元;
2、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编号:51011525210200010145[2025]00377;
3、品目名称:采购包1:A07023699其他植物类饮片;采购包2:A07022799其他颗粒剂;
4、付款条件说明:付款进度安排,每月按照实际配送数量据实结算【据实结算即:实际配送量*结算单价(即最高单价限价×中标百分比(%))计算,在采购预算范围内执行】。采购人与供应商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核对上月采购产品费用,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据实情况说明为供应商应于货物验收合格后10日内向采购人提交对应的采购产品费用发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10日内,向供应商支付采购产品费用。(如逾期提交发票或所提交发票不合规的,付款期限顺延。)
5、监管部门:温江区财政局,联系电话:028-82727142;
6、交货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6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