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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县】安徽省淮南市关于寿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项目的补充通知(二)

所属项目:2018年安徽省淮南市寿县公立医

发布时间: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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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南市关于寿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项目的补充通知(二)
信息来源: 淮南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发布时间: 2018年09月14日 所属项目: 2018年安徽淮南寿县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项目...

各潜在供应商:

因供应商质疑, 现对“寿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配送企业项目(项目编号:2018-CG-2026)”招标文件的有关事项作如下澄清说明。

质疑问题

答复

备注

1、上一轮投标企业在寿县区域内有不良记录的是否允许参加本轮投标

关于企业违规及不良记录等情况处理请仔细阅读本次招标相关公告。

2、凡是集团内控股的企业,有一家公司违规违纪、在寿县区域有不良记录行为的,其他公司是否同样相应其规定

请仔细阅读本次招标相关公告,联合体供应商,联合体任何一方存在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3、对于授权书评分项,如果发现假授权书,是否有公安部门介入

如出现上述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4、中标企业公示授权书供大家监督和核查,那不中标企业的授权书是否也应公示给大家监督和核查。不然他会扰乱中标结果的真实性,也会扰乱别的投标企业授权书的真假,会扰乱整个招标过程中时间的把控。如查处有造假授权书的投标企业,也要把造假投标企业公布出来,避免再次参加下一轮寿县区域的招标继续造假。

如出现上述情形,将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5、标书第43页《药品配送授权委托书》中,因有部分大型药企和进口合资企业在贵县药品招标中,开具授权书没有写“唯一”,但是只授权一家医药公司给贵县医疗机构配送,请问此授权书是否有效

上述情况可以按照有效授权处理,前提是只有一家能拿到厂家授权,如果出现多家拿到此类相同授权并参与该项目投标的,则按无效授权处理。

6、因安徽省医药采购平台每三个月调整一次价格,有部分生产企业在开具授权书时,价格不填写,请问此授权书是否有效

本次招标价格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执行,授权委托书中可不填写。

7、评审办法前附表四(技术综合评分指标)中配送服务能力项冷链运输车须同时提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为冷链运输专业用车的证明材料或能证明其为冷链运输车的相关证明材料。冷藏车车辆道路运输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明材料(事实依据见质疑函)

冷藏车车辆道路运输证可以视作冷链运输车的相关证明材料。

8、招标文件中商务包开标一览表备注2要求最终报价为优惠后报价,此要求与4.5及4.10要求投标报价为药事服务费报价相互矛盾,请明确最终报价方式。 建议:删除招标文件中商务包开标一览表备注2内容或更改为此表中最终报价为药事服务费报价。

本次招标项目的报价仅指药事服务费的报价,其以百分比的形式表示,即为药品销售总额的百分比例。

9、招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中药品配送授权委托书模板授权委托时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内有效。由于本次招标开始时间为8月份,采购周期为两年,厂家开具的委托书授权配送时间晚于2018年1月1日但早于开标时间,有效期晚于2018年12月31日是否为有效配送授权委托书

此类情况视为有效授权。

10、招标文件技术投标文件中药品配送授权委托书模板备注内容较多,占据页面较大不便于较多品种的填报,厂家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是否可以删减备注内容

授权委托书备注内容仅作为投标人需注意事项,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如填报品种较多,可予以删减。

11、安徽省关于印发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8-19号)已在2018年8月1日下发,文件第二款第一条明确要求:以市为单位,由市级综合医院牵头组建采购联合体,省属医院单独组建采购联合体,全省组建“16+1”个采购联合体。   省卫计委文件下发在前,寿县招标文件发布在后,我们认为寿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配送企业招标项目不妥,应该执行省卫计委2018(19)号文件,以淮南市为单位招标。

我县上一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招标合同于2017年10月31日到期,为保障临床用药,在上轮合同到期后我县就已开始启动下轮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招标工作,经过反复磋商,于2018年6月14日已将本次招标相关材料提交与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而《安徽省关于印发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指导意见(皖卫药2018-19号)》是在2018年8月1日下发,县卫计委接到正式文件时间是在2018年9月6日,经请示市里相关领导后,市里也就我县本次招标工作表示支持,且此次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也与省文件精神相符,故就此问题及建议我县药品采购联合体不再予以采纳研究。

12、寿县招标文件对药品配送授权委托书作了格式要求,要求生产厂家每一个品种只能指定“唯一”的商业公司配送寿县区域,此条款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公立医疗机构的配送条件中,“两票制”是国家明文规定的必要条件,即:商业公司配送药品制药符合“两票制”,就可以配送公立医疗机构。而寿县招标文件的授权委托书中,要求一个品种制定一个配送商的“唯一性”,致使其他具备“两票制”,但是非“唯一”授权的商业公司在此次招标中无中标的可能,影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公正。

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 皖食药监药化流【2016】37号》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公立医疗机构采购药品,必须要求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投标书或采购合同中明确执行“两票制”有关条款规定。为保障我县各个医疗机构药品供应,避免药品短缺情况,切实保障医疗单位临床用药,同时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两票制”的相关规定,故在本轮招标中设置有厂家授权委托书一项,并做了相关格式要求(包括地区授权唯一)。

此通知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潜在投标人遵照执行。

寿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联合体

寿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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