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医保字〔2020〕5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直三行业医疗保障管理部门,省本级医保经办机构:
为支持我省中医药事业及医疗机构创新发展,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断满足参保人员更广泛的医疗保障需求,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根据省医保局、省人社厅《关于开展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支付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函〔2020〕124号)要求,经相应的专家评审程序,制定了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目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纳入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及医保支付标准
将省本级、石家庄等11个统筹区51家定点医疗机构生产的269种医院制剂,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并确定统一的医保支付标准。医保支付标准为定点医疗机构的最高销售价格。各统筹区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见附件。
二、严格管理使用
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按乙类药品管理,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执行各统筹区医保待遇政策。医院制剂限于特定医疗机构使用。部分经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批准调剂使用的医院制剂,可在规定调剂的定点医疗机构使用。
三、相关要求
各统筹区要进一步完善医保信息系统,确保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使用纳入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要严格执行纳入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品种及医保支付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医院制剂范围,不得高于医保支付标准销售。要加强医保基金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不得将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串换为支付范围内品种。同时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遇有重大事项及时反馈。
为保障参保人员合理用药连续性,对原各统筹区自行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设置1年过渡期。
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