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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关于开展2019年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2

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支持社会办医药机构健康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医疗保障需求,现就开展2019年新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依规开展医保新增定点工作

按照《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津医保规字〔2019〕1号)(以下称《办法》)和《市医保局关于修改<天津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津医保规字〔2019〕5号),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依法依规开展2019年新增定点工作。

二、支持社会办医等各类医疗机构健康规范发展

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符合《办法》规定的范围和条件的,均可自愿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签订医保服务协议,不受举办主体、经营性质、规模和等级等条件限制。

三、科学合理确定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数量

充分考虑医保基金可承受能力,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切实保证医保基金健康平稳运行、能够有效满足群众需求的基础上,科学确定2019年医保新增定点医药机构数量。

四、从严监管医保定点医药机构

医药机构申请参加医保新增定点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如被确定为新增定点机构,应严格遵守医保规章制度,真诚服务人民群众。

医疗保障相关部门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医药机构实行严肃惩戒。对于严重失信的,将实行行业终身禁入;对于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五、积极有序开展定点工作

申报受理时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请各医药机构按照通知精神,自愿、及时、准确、负责的申报。具体事项可以向坐落地医保分中心进行咨询。

廉政举报电话:022-23030269

天津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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