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3月9日印发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有关规定,推进我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
三、主要内容
《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实施方案》规定了黑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推行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并明确了信用承诺制内涵、范围、适用对象、审批类型,并详细规定了规范信用承诺制的工作流程和组织实施措施。
四、具体内容解读
(一)行政审批信用承诺制内涵和范围具体是什么?
1.内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申请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时,行政机关一次性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就其符合审批条件、按约定提交相关材料及违背承诺自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等内容签署信用承诺书,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不会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政机关可直接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行政审批服务工作机制。
2.适用范围。我局行政审批事项因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原则上不适用信用承诺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我局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具体事项待省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二)信用承诺制适用于哪些对象?
对我局实行信用承诺制的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申请人不选择或者无法承诺的,我局不得强制要求,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审批。申请人有较严重不良信用记录或存在曾作出虚假信用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信用承诺制。在我局尚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前,申请人可以申请撤回信用承诺,撤回后信用承诺办理方式自行终止。
(三)推行信用承诺制有哪些审批类型?
我局实施方案明确有容缺式受理、告知承诺制、办照即经营、承诺即换证4种审批类型,具体事项、类型待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四)适用信用承诺制的信用承诺书在哪里获取?
我局会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全省政务服务网、信用中国(黑龙江)、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布,便于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五)适用信用承诺制审批后,申请人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后果是什么?
1.我局加强对申请人作出的承诺内容核查,并指导申请人及时兑现承诺,强化风险防范。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我局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及履行承诺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信用承诺内容不符或者在承诺期限内无法提交材料的,给予指导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当按照程序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发现申请人提交材料存在弄虚作假、恶意欺骗情形的,我局依法终止办理、撤销行政审批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2.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在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中发现申请人承诺不实或者违背承诺的,记入申请人的信用档案,同步纳入信用中国(黑龙江)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共享到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对外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依法加大失信行为“共享即惩戒”力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对诚信典型、守信激励对象可实行“绿色通道”等便利服务,减少现场监管频次。全面推行“共享即惩戒”模式,对不履行承诺的申请人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