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北京泰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行业报表> 行业动态> 详情
【广东】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01/04

      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1日修正)等有关规定,我委起草了《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各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单位的请加盖公章、个人的请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于2022年1月13日前反馈我委。

  省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处联系人:李燕,联系电话:020-83828631,传真020-83828636,邮箱wsjkw_rkjtc@gd.gov.cn;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463号。

  附件: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2月30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生育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实施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完善生命登记管理制度,健全人口监测体系,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12月1日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双方或一方为本省户籍育龄群众的生育登记,以及在本省居住的外省户籍育龄群众的有关生育登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概念界定】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是指生育登记办理机构将育龄群众的生育信息录入广东全员人口信息系统,并出具生育登记证明的行政行为。

  本办法所称生育登记办理机构,是指登记人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以下简称办理机构)。办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代呈生育登记材料。

  本办法所称登记人,是指拟生育或已生育子女并到办理机构申请办理生育登记的育龄群众。

  第四条【登记效力】  生育登记证明为育龄群众是否办理生育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相关生育行为是否符合《条例》的依据。

  第五条【工作原则】  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和便民服务相结合;现场办理和网上办理相结合,并以网上办理为主。

  第六条【登记人群一】  根据《条例》第十八条,夫妻拟生育三个及以内子女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后拟生育三个及以内子女的,均应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第七条【登记人群二】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已生育三个子女的夫妻,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其中有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适宜再生育的,应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根据《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因子女死亡拟再生育至三个子女的,应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第八条【登记人群三】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或有配偶与他人生育的,应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生育子女数量超过《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亦应在怀孕后及时办理生育登记。

  第九条【登记地点】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夫妻,可在其中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在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本省规定再生育的,在本省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夫妻双方均为外省户籍的,可在本省居住一方的现居住地办理三孩以内的生育登记。

  第十条【提交材料】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持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因子女残疾或死亡而生育第四个及以上子女的,应提供子女残疾证或死亡证明。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办理生育登记时应持身份证、户口簿,到办理机构领取并填写《广东省生育登记表》。

  登记人证件或证明材料可以调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登记人身份证与户口簿载明的居住地址相同的,可任选其一;不相同的,以户口簿为准。

  第十一条【信息核实】  办理机构应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或者传真、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核实登记人的婚育情况。

  第十二条【办理时限】  对生育登记材料齐全,经核实婚育情况无误的,办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生育登记,并出具《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同时生成电子证照供相关部门调用。

  对不符合登记条件或所提交材料与事实不符的,不予办理生育登记并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含短信、网络信息,下同)告知登记人。

  第十三条【部门配合】  登记人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配合现居住地做好信息核实工作,自接到现居住地核实请求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第十四条【结果通报】  现居住地办理机构办理生育登记的,应当在办理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向登记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通报办理结果。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应及时将登记人的生育登记信息录入相关信息系统。

  外省户籍育龄群众办理生育登记后,由现居住地录入生育登记信息。

  第十五条【结果运用】  符合《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可凭《广东省生育登记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条例》规定的有关假期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等优待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信息通报】  建立健全生育信息通报机制。

  各级医疗机构为孕妇进行早孕建卡、分娩及发放《出生医学证明》时,应当查验其生育登记情况,但不作为前置条件;并将孕产妇的孕检、分娩等生育信息,及时通报给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应及时将儿童预防接种信息通报当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属地乡镇、街道卫生健康工作机构。

  办理机构应根据通报情况,主动采集尚未办理生育登记育龄群众的信息,并在与当事人核实后,做好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告知承诺制】  办理机构通过书面材料、信息系统或其他方式均无法核实登记人婚育情况的,应根据其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生育登记。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办理机构应将生育登记的依据、程序、时限、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并提供《广东省生育登记表》的下载服务。

  第十九条【首问负责制】  登记人办理生育登记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应热情接待、认真解答,全程服务、一办到底。

  第二十条【一次性告知】  办理机构收到登记人提交的生育登记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应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一条【限时办结】  办理机构受理生育登记后,要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委托代办】  登记人因工作、身体等原因不方便亲自到办理机构的,可委托第三人代办。办理机构在查验各方身份证原件之后,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网上办理】  推广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实现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网上实时查询。推进电子证照应用、跨地区一网通办和全流程网上办理。暂不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地区,要通过多种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监督管理】  登记人通过隐瞒真相、伪造事实或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的生育登记自始无效,可由办理机构依法注销。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登记人在办理生育登记后因故未完成本次分娩,但未发生婚姻状况变动等影响生育行为合法性情形的,生育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二十六条【工作人员管理】  办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生育登记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刁难群众、搭车收费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机构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编号管理】  生育登记证明应当编号。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在全省范围内具有唯一性。

  第二十八条【解释主体】  本办法由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的管理办法》(粤卫规〔2021〕2号)同时废止。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网络备案:京ICP备12039121号-14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9号汇智大厦B座7层 www.yaochangyun.com ©2016-2023 泰茂股份版权所有


  •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

  • 可信网站
    信用评价

  • 网络警察
    提醒您

  • 诚信网站

  • 中国互联网
    举报中心

  • 网络举报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