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保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
按照《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川医保规〔2020〕7号)、《自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切实做好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落地实施的通知》(自医保发〔2020〕65号)要求,为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申报工作经办流程,落实全省医疗保障经办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现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根据《自贡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约定,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的申报资料报医保经办机构。
二、申报资料
定点医疗机构需按要求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居民)”、“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拨付申请表”。(样表见附件)
三、工作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医疗保障结算申报工作,按要求及时申报各项医疗费用,做好出院病人结算发票的归档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有关发票的服务。
医保经办机构将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票的管理情况纳入《自贡市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约定条款。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职工)
2.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结算申报表(居民)
3.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费用拨付申请表
自贡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202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