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医保局依法对存在医保违法违规行为的天津津南区仁鑫门诊部有限公司等七家定点医疗机构予以行政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天津津南区仁鑫门诊部有限公司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66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二、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5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三、天津市红桥区和苑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0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四、天津红桥同康医院存在串换诊疗项目以及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1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五、天津市红桥区三条石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在串换诊疗项目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2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六、天津国兴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存在以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89号),退回医疗保险金。
七、天津河西康盛中医门诊部存在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其他违法行为,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市医保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津医保处字〔2022〕第0090号),责令退回医疗保险金,并处罚款6317.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