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卫生健康委(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委属(管)医疗机构:
为加强医疗服务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升区域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助力建设符合我区区情的分级诊疗制度,我委研究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0月1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 实施方案
根据《“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创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实施方案》《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能力“登高工程”实施意见》等相关文件,为做好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宁视察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二届八次、九次、十次和十一次全会决策部署,围绕健康宁夏建设总体要求,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以满足人民群众医疗需求为导向,以优势学科集群为突破,以“互联网+医疗健康”为主要手段,大力提升区域内医疗服务能力,加快医疗服务体系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医疗资源配置,促进全区各地医疗服务同质化,助力建设符合我区区情的分级诊疗制度,切实解决群众看病就医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筹规划。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要符合全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统筹规划各地优质医疗资源,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医疗服务需求,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合理布局。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和建设,切实加强在优质医疗资源配置中的宏观调控作用,加强供给侧改革,解决区域间医疗资源不平衡的结构性矛盾,促进优质资源整合和流动。
(三)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区域内医疗资源短缺、群众急需的专科医疗需求,发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技术优势和核心作用,提升整体服务能力,补短板、强弱项,促进区域医疗资源的均衡化和同质化。
(四)坚持择优设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设置要通盘考虑、优先发展,对于管理水平高、基础设施好、服务能力强、医疗技术先进的目标医院,重点进行扶持。
三、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区内群众急需、医疗资源短缺和异地就医最突出的专科医疗需求,推进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省级医学高地,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均衡合理布局,推动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减少患者的跨区域流动,助推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2020年,研究制定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方案和建设标准。各地可根据建设标准,开展建设准备。对于符合建设标准的医院,可初评验收后进行上报。
2021年,建成3个综合类、10个专科类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专科主要围绕呼吸、心血管、儿科、神经和传染病等专业。
2022年,建成2个综合类、10个专科类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专科主要围绕创伤、癌症、妇产、骨科和精神等专业。
到2022年,建立对综合类及专科类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落实情况的考核评定机制,建成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为引领,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骨干,县级重点专科为支撑的自治区、市、县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提升我区医疗服务水平。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功能定位。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从符合布局要求和标准的医院中遴选,是立足区域医疗服务基本需求、向区域内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载体,承担区域内居民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急危重症抢救与疑难病救治和转诊,培训和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等工作。
(二)提升服务能级。根据设置规划,通过提升服务能力,扩大服务半径,强化专科救治能力,打造一批区域性医疗中心,在本区域医疗服务体系中发挥承上启下重要作用,就近解决大多数居民的就医需求。
(三)建立紧密型医联体。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及所辐射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形成职责明晰、紧密合作的关系,推进医疗卫生资源整合和上下联动。完善医联体组织管理和协作制度,促进医联体建设提质增效。
(四)推进医疗资源整合。以信息化为手段,探索建立区域内整合型服务模式,逐步实现预约、就诊、转诊、出入院、付费、随访、检验检查等全流程服务。
(五)提高综合能力。进一步完善医院外部管理体系和内部管理制度,加快构建权责清晰、管理科学、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加强医院质量与安全管理,严格落实18项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廉洁行医。提升临床诊疗水平,加强优势专科,推动开展适宜新技术、新项目以及日间医疗服务,提升重大疾病诊断治疗能力。
(六)推进信息化建设。省级区域医疗中心逐步向下辐射区域内各医疗机构,开展远程医疗服务,提升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向上与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牵头医院、支撑医院进行信息系统对接,通过远程会诊、远程查房、远程示教等多种形式,提升区域医疗中心综合服务能力。在加强医疗质量控制的基础上,按要求实施医疗卫生信息互联互通互认。
五、设置标准和程序
(一)设置标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陆续制定综合类和专科类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标准,并作为设置区域医疗中心的依据。符合规划和设置标准的医院,经审核通过,可直接设置为相应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符合规划但无法达标的医院,通过委市共建、加大投入、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比照标准进行建设,达标后予以设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优先考虑特色突出、综合实力强的综合医院,区域内有2家以上医院的可以考虑共同建设。
(二)设置程序。按照《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管理程序》(见附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医院的遴选工作,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制定遴选细则,对申报医院进行评估审核,择优选择申报医院,形成评估报告。申报医院所在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相应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评估报告和建设方案一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创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也应当向辖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创建申请材料,由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上报。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牵头医院不申报相关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各市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现场复核,根据规划、设置标准和评估复核情况,结合业内评议,对各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建设进行统筹考虑,对通过考核的申报医院,设置为相应类别的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工作协调、考核与退出机制。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和区域医疗资源配置现状,在保障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政府办医职责,合理提出设置需求,有序组织医院申报,制定配套建设方案,切实满足当地群众医疗服务需求。
(二)统筹推进落实。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要与医疗资源规划布局、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医联体建设、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学人才培养等工作相衔接、相协调,与深化医改各项工作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发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承上启下作用,引导现有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和下沉,带动全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三)强化监督考核。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牵头制定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考核方案,同步设置同步考核,推动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不断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的分工协作和监督管理,督促落实功能定位和职责任务,将分级诊疗、医联体建设、医疗辐射带动、“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改革措施纳入督导考核范畴,逐步建立事前规范遴选、事中强化监督、事后严格考核的全程监督机制。
(四)协调区域共享。通过设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在全区建成一批高水平临床诊疗中心、高层次人才培养基地、高水准科研创新平台和高质量医院管理发展高地。各地要充分发挥“互联网+医疗健康”建设优势,在我区形成一批以国家和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为核心的医联体和远程协作网,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纵向和横向流动,缩小首府和各市之间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差距。到2022年,高质量建成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医疗服务能力全面提升,群众异地就医负担明显缓解,主要疾病异地就医患者明显减少,群众看病就医获得感明显增强。
附件: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管理程序
附件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管理程序
为完善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缩小区域间医疗技术水平差距,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布和均衡发展,进一步明确、规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与管理,制定本程序。
一、制定规划
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2016-2020年)》《“健康宁夏2030”发展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服务能力“登高工程”实施意见》,结合医疗资源布局和专科特色,规划各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
二、明确标准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成立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评估设置专家委员会,根据设置规划,建立不同类别专家组,并由专家组负责起草相应类别设置标准。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程序,印发不同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
三、建设申报
(一)申请设置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主体医院,向所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医院制定的相应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2.对照设置标准,医院开展的自评估情况,提交近3年的相关数据。
(二)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要按照设置标准对主体医院提交材料进行评估核实,确保材料内容真实有效。
1.对于符合自治区规划并达到相应设置标准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相应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方案。
(2)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设置标准对申报医院的评估核实情况。
(3)主体医院近3年的有关数据。
(4)主体医院为委市共建的,需提供对共建协议的落实情况和下一步支持方案。
2.若辖区内暂时没有达标医院,在符合自治区设置规划的前提下,可以通过选取辖区内适宜规模的医院作为主体医院,通过加大投入、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等方式,加强主体医院建设,整合区域内医疗资源,按照设置规划和标准提出建设目标,并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待建设达标后,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出设置申请。
(三)相应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发布半年内未提出设置申请或备案的,不予评估设置。
四、评估设置
按照达标一个设置一个的原则,开展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评估设置专家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复核,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评估报告。
(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根据规划、设置标准、专家委员会评估报告,对各类别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进行统筹考虑,发文授予称号并授牌。
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不再授予称号;已经授予的,撤销称号。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负有主体责任和其他直接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处理。
五、考核和退出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省级区域医疗中心主体医院落实功能定位、承担相关职责任务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连续3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省级区域医疗中心资格并撤牌,主体医院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并将结果向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
具体考核方案与指标另行制定。(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