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关于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做好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留用落实工作,4月28日下午,市医保局组织召开了落实《实施意见》工作会议。
市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和相关科室负责同志,各县(市、区)医保局(分局)分管领导和价格招采、医药服务、医保经办负责同志,各县(市、区)三级公立机构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
市医保局价格招采处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管宏喜副局长从充分认识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的关键环节、切实履行药品集中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考核责任担当三个方面对落实《实施意见》提出了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