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疗保障局各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各区税务局,各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和征缴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253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退费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函〔2021〕34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2022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和退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从切实保障佛山市已按规定进行年度参保申报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利益出发,2022年度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保费征收时间延长至2022年2月底。由各区社保局做好对参保人的缴费提醒,避免因账户余额不足造成无法参保的情况。各区税务局根据社保部门传送的征收数据进行征缴。
二、对2022年2月底前以居民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申报保费征收达账的,普通门诊待遇在征收达账次月1日起享受,住院(含家庭病床)、门诊特定病种待遇从当年1月1日起享受。
三、2022年佛山市居民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退费业务受理期延长至2022年2月底,各区社保局按现行规定依申请受理2022年居民医保退费,具体时间以各区社保局通知为准。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因非参保人原因重复缴纳的居民医保费,未享受待遇的,各区社保局按规定核定退还。
佛山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