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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支持“浙里康养”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05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立足本职,多措并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老有所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我局起草了《关于支持“浙里康养”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2年5月1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邮箱:zjybyyfw@163.com 

电话:0571-87050377

传真:0571-81051032

联系地址: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杭州市密渡桥路51-1号,邮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浙里康养”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精神,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要求,立足本职,多措并举,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在老有所医上不断取得新进展。现就支持“浙里康养”加强老年人医疗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老年人医疗保障待遇

(一)门诊待遇向老年人倾斜。老年人门诊起付线减半执行。患两种及以上慢性病的老年人门诊报销金额在封顶线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二)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职工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直系亲属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还可以支付本人参加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以及直系亲属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保险等个人缴费。“中医治未病服务”、“煎药费”等自费中医项目纳入个人历年账户支付范围。

(三)扩大老年特殊病种范围。研究将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阿尔茨海默病纳入门诊特殊病种范围,按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二、完善老年人居家医疗服务

(四)试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深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试点地区逐步扩大参保人群,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经医疗机构或康复机构规范诊疗、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或因年老失能,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老年人,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机构护理等服务。

(五)新增居家医疗服务项目。满足老年人对居家医疗服务的需求,研究增设“上门服务费”。公立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医疗服务,采取“医疗服务价格+上门服务费”方式收费。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上门居家医疗服务发生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及“上门服务费”纳入医保支付,按门诊报销比例支付。

(六)统一规范家庭病床支付政策。具备开设家庭病床资质的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患者提供家庭病床医疗服务发生的“家庭病床建床费”“家庭病床巡诊费”及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按住院报销比例支付。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三、保证老年人长期用药需求

(七)确保国谈药品“双通道”落地。将国谈药品纳入我省“双通道”管理,在定点医药机构施行统一支付政策,切实做好国谈药品中涉及老年人药品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种政策衔接,提高国谈药品可及性。

(八)持续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落实集中采购平台动态调整机制,将更多高血压、糖尿病等老年人常用的慢性病用药纳入平台采购,降低老年人用药负担。

(九)适当延长处方量。根据患者诊疗需要,长期处方的处方量一般在12周内;对病情稳定需长期服药的老年人可适当延长处方量,最长不超过24周。

四、提升老年人办事获得感

(十)继续扩大定点医疗机构。支持适合老年人治疗需求的安宁疗护中心、护理院以及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上述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十一)开展适宜老年人特殊服务。在加强“零跑腿、不见面”服务基础上,线下线上同步提供更多智能化适老服务。优化适老代办功能,线下窗口依法接受授权代理、亲友代办等服务申请。依托基层工作人员“兜底办”,针对高龄老人、失能人员无法代办的特殊情况开展“一对一”上门服务。

(十二)创新“互联网+医保”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为慢性病患者提供复诊服务。利用先进信息技术,搭建“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物流配送”服务模式。通过线上复诊开方、在线医保支付、药品第三方物流配送到家的互联网诊疗方式,实现老年人居家就医购药。

本通知中所称老年人指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和60周岁以上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

本通知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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