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马药业有限公司等14家药品批发企业(见附件1)、乌鲁木齐爱普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等16家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见附件2),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未提交延续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局决定注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请各地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通知相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已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及体外诊断试剂专营企业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法严厉查处。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