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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关于做好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1/07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

    去年7月,国家医疗保障局下发《关于推进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比较更好惠及参保群众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12号),要求各省统筹建立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构建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体系

    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是指定点药店所有医保药品价格与阳光采购平台挂网价格相比较的指数,根据定点药店所有医保药品价格和挂网价格的比较值与结算量加权所得平均值计算得出。量价比较指数体系包含:全省定点药店整体量价比较指数、全省定点药店整体量价比较指数监测预警线、各设区市定点药店整体量价比较指数、全省各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四个部分。

    量价比较指数统计品种范围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西药、中成药和协议期内谈判药品(含竞价药品),中药饮片暂不纳入。

    量价比较指数中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结算量来源于全省医保信息结算中心系统,实际结算价格和销售数量以最小制剂单位计算;医保药品挂网价格来源于招采管理系统挂网数据。

    二、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编制和发布

    自2025年起,由省级医疗保障部门编制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全省定点药店整体量价比较指数按照年度编制,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指数编制,在此基础上,结合全省药品价格整体水平,同步确定全省量价比较指数监测预警线;各设区市定点药店整体量价比较指数、各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按照季度编制,每季度第一个月完成上季度的指数编制。

    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通过招采管理系统推送给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并提供明细数据进行查询分析。

    三、定点药店量价比较指数监测与应用

    自2025年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在不高于全省量价比较指数监测预警线的基础上,确定全市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开展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根据国家局《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范本(2024版)》,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协议内容。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加强监测,对量价比较指数高于全市量价比较指数监测值的定点药店,通过核查、约谈等方式引导调整不合理的药品价格,将量价比较指数保持在合理范围,对拒绝调整价格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根据协议约定给予相应处理,规范定点药店价格行为。

    四、工作要求

    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和幸福感,事关药品价格秩序和医保基金安全,各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工作,充分用好这一治理工具,进一步强化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监测工作,建立工作机制,扎实稳妥推进各项工作。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高效核查群众反映的问题,督促定点药店主动调整价格,加强协议管理,用好约束措施,促进定点药店医保药品价格更加透明均衡。

江苏省医疗保障局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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