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管理,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0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劳社〔2000〕319号)和《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00〕23号)《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梅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梅市府〔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组织拟订了《关于印发梅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6月11日-2020年6月25日期间在梅州市医疗保障局网站、梅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期间未接有异议。
梅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