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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1/03

各市卫生计生委,区直各医疗机构:

《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已经2017年12月22日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第13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规范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相关工作。

本规范自2018年2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委医政医管处反馈。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12月25日        


广西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规范(试行)

为建立我区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长效机制,积极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规范。

一、各级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划分

医疗机构诊疗范围应当符合其类别和级别的功能定位,在其执业登记的诊疗科目之内,与其实际诊疗技术能力相适应。

(一)三级医疗机构。

主要提供并接收下级医疗机构上转的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诊疗服务。三级中医医院充分利用中医药民族医药技术方法和现代科学技术,提供急危重症和疑难复杂疾病的中医诊疗服务和中医优势病种的中医门诊诊疗服务。

(二)二级医疗机构。

主要提供区域内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以及急危重症患者救治、疑难复杂疾病诊疗和向上转诊服务;接收上级医疗机构下转和下级医疗机构上转患者的诊疗服务。

(三)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基层医疗机构)。

主要提供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及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晚期肿瘤患者,以及上级医疗机构下转患者的诊疗、康复、护理、慢病管理等服务。

二、双向转诊基本原则

(一)逐级转诊原则。

1.原则上遵循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逐级上转,并遵循先县区后市内、先市内后市外、先区内后区外的原则。必要时,根据病情及医疗资源分布等情况,可以越级上转患者;有些专科疾病和康复患者可根据需要在同级医疗机构间转诊。对于危重孕产妇,经风险评估后按照其风险等级程度,及时转诊到相应级别的医疗机构或者危重孕产妇救治中心进行孕产期保健和住院分娩。

2.经上级医疗机构诊断明确、治疗后病情稳定、进入恢复期、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则逐级或根据情况越级转下级医疗机构接受康复、护理后续治疗与管理。

(二)就近转诊原则。

双向转诊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区域布局情况和患者病情等因素,原则上实施就近转诊(有特殊约定转诊的除外),做到安全、方便、及时、快捷。

(三)自愿选择原则。

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时应当尊重其知情权,介绍拟转往的医疗机构情况,由患方自愿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疗机构。

三、双向转诊指征

(一)上转指征。

下级医疗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及时转至上级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转诊前可先进行远程会诊。

1.超出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及手术分级管理相关规定,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突发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科医院治疗的;

6.其他不宜留治需上转的情形。

(二)下转指征。

上级医疗机构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转至下级医疗机构继续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在上级医疗机构住院,但仍需在下级医疗机构治疗或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能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其他不宜留治需下转的情形。

(三)特殊情形。

下列情形的患者可以不受双向转诊指征的限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按“就近、救急”的原则进行救治和住院治疗;特殊人群如65岁以上老年人、5 岁以下婴幼儿、孕产妇、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重大传染病患者等可就近直接选择医疗机构进行首次诊治;同类疾病再次入院治疗的患者,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参照《广西常见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试行)》(另行印发),制定本辖区各级医疗机构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南;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疾病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指导目录。

四、双向转诊程序

医疗机构转诊患者按以下程序进行:

转出医疗机构评估患者转诊指征→与患者沟通征求其意见→联系转往医疗机构→填写转诊单→进行登记→向患者交代注意事项。

患者持转诊单到转入医疗机构就诊→转入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安排诊疗或者住院。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通过各种媒介,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分级诊疗模式,正确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二)加强组织管理。

各级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实施方案,落实双向转诊管理部门和人员负责协调管理工作,明确各科室及医务人员的职责,形成紧密协作、相互支持的工作格局,建立长效、畅通、便捷的双向转诊机制,确保医疗服务连续性和医疗质量安全。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提高双向转诊工作效率。

(三)加强上下联动。

上下级医疗机构之间,可以通过远程医疗协作网或者签订双向转诊协议等方式建立健全双向转诊绿色通道。医疗机构签订医疗联合体协议时应当明确双向转诊事宜。上级医疗机构应当预留充足号源投放到下级医疗机构。

(四)加强监督考核。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分级诊疗双向转诊作为医改的重要内容,加强动态监管。重点抓好向下转诊工作,把向下转诊情况纳入医改综合考核内容,定期检查考核。

附件:1.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单(参考样式)

2.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登记表(参考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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