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各县(市)区医保局,宁东社保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银川市按病种分值付费制度改革,建立“公开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的谈判协商机制,促进医保部门与医疗机构良性互动,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按病组和病种分值付费2.0版分组方案并深入推进相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4〕9号)、《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我区按病种分值(DIP)付费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医保发〔2024〕83号)及《银川市基本医疗保险区域点数法总额预算和按病种分值付费( DIP)结算办法(试行)》(银医保规发〔202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银川市医保工作实际,建立按病种分值付费改革协商谈判工作机制(试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病种分值付费(DIP)结算过程中,医疗保障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就有关年度决算总额等工作的进行协商谈判。
二、基本原则
(一)协商谈判遵循“公平公正、客观合理、多方参与、及时处理”的原则,解决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的相关问题。
(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定点医疗机构的专家开展协商谈判工作,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充分的讨论和磋商,形成最终意见。
(三)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DIP付费过程中出现的其他各类纠纷,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解决。
(四)协商谈判充分考虑定点医疗机构的权益和发展,由各类定点医疗机构选举确定协商谈判代表。
三、 基本流程
(一)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做好协商谈判前调查摸底、资料收集、意见征集等工作。
(二)综合评估前期意见征集情况,确定谈判协商主题、内容。
(三)协商谈判小组成员:医保部门由行政和经办部门人员组成,并确定各级别医疗机构协商谈判代表人数。医疗机构谈判代表由所在医院分管领导及医保部门负责人组成。
(四)组织开展讨论,参会代表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商谈判结果执行。
(五)协商谈判结果应及时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不得利用代表的特殊身份影响协商谈判工作,为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单位的利益;
(二)不得压制不同观点的代表意见;
(三)不得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意见;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银川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