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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设置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01

国卫医函〔2022〕123号

北京市、上海市、湖南省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和区域均衡布局,有效提高我国精神疾病领域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十四五”时期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工作有关安排和《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国卫办医函〔2019〕45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对照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设置标准,我委决定在全国遴选适宜医院设置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

     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设置工作启动后,我委先后收到《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设置国家精神医学中心的请示》(沪卫医〔2020〕122号)、《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报送国家精神医学中心申报材料的报告》、《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依托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北京安定医院、北京回龙观医院建设国家精神医学中心的请示》(京卫医〔2021〕53号)。经研究,根据设置工作有关安排和《实施方案》,我委决定在北京市以北京大学第六医院和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为联合主体设置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在上海市和湖南省分别以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为主体设置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共同构成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形成南北协同、优势互补的模式,建立多中心协同工作机制,落实相应职责任务,带动全国精神疾病领域建设与发展。

     北京大学第六医院、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作为国家精神疾病医学中心主体医院,负责医学中心日常运行和管理,并投入一定的工作经费和专门人员,确保医学中心按职责任务开展相关工作。你省(市)要切实履行地方主体责任,加大经费投入,给予政策支持,完善配套措施,推进医学中心建设和发展可持续。我委负责对医学中心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下达专项任务和配套经费,每年对医学中心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评估和监督管理。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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