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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庆阳市进一步健全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发布时间:2022/05/07

近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庆阳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在持续做好农村低收入人口医疗费用保障的基础上,首次将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困难职工纳入了医疗救助保障范围,救助对象覆盖了全体参保人员,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的作用进一步强化。

《实施方案》明确医疗救助对象范围包括特困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的已脱贫人口、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7类对象;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为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内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依次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进行保障。医疗救助年度限额为5万元,重特大疾病年度救助限额为8万元。

《实施方案》提出,要全力推进全民参保,落实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政策,实行分层分类救助,确保应保尽保、应助尽助。对特困人员(孤儿)等5类对象实行参保资助和直接救助,资助标准和救助比例执行现有政策规定;对经相关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救助,救助保障费用可追溯至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年度救助起付标准分别为2000元、5000元,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自付部分按60%的比例实行救助。同时,在参保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6000元以上部分,按照30%的比例实行二次倾斜救助,二次倾斜救助不计入年度救助限额。

《实施方案》要求,医疗救助工作坚持“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行救助。各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加强医疗救助基金的预算管理,落细落实“三重保障”制度,完善救助长效机制,优化提升经办服务,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制度更可持续,群众得到实惠。

《实施方案》强调我市继续执行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分段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的倾斜支付政策。同时,将统筹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进一步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凝聚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救助,不断提升综合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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