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印发吉林省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履约能力评估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吉医保发﹝2020﹞47号)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根据《关于印发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基本条件和工作流程通知》(松医保发〔2020〕24号)等文件规定,市医疗保障局决定于近期开展第四季度松原市市直基本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工作。现就申报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范围
松原市市直依法设立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养老、护理及社会福利机构和零售药店。
二、定点医药机构申请条件
(一)定点医疗机构
1.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及价格管理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3.符合区域医疗卫生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保险定点规划,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便于监督管理;
4.符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等部门规定的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设置标准;
5.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7.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医护人员数量、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医疗服务的需要;
8.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9.信息系统能满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10.申请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二)定点零售药店
1.在注册地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药品管理及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严格规范药品进货渠道,对药品购进、销售、库存实行计算机管理。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内部管理制度和设施;
3.符合区域医疗保险定点规划,方便参保人员购药,便于监督管理;
4.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
5.具有与药品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的营业场所,营业场所面积达到《吉林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的最低标准,营业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药品服务的需要;
6.零售药店经营的药品种类(国药准字号)应达到1500种以上,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的药品应达到60%以上;
7.零售药店具备及时供药的能力,能及时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购药服务;
8.建立了与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9.零售药店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含执业中药师)资格,营业时间内须有执业药师在岗提供配药服务。零售药店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医疗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医药、卫生的政策、法规;
10.销售药品服务设施及信息管理系统等能满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人员对销售药品服务、药品费用结算及监督管理要求;
11.零售药店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三)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1、申请单位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申请单位在统筹区域内二级乙等及以上医院;
3、申请单位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申请单位具有使用特药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申请单位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的特药,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申请单位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为特药援助点的优先纳入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7、申请单位近3年无医保、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四)特药定点零售药店
1、具有特药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药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药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药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药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和1名执业药师;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吉林省作为特药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8、获得特药生产厂家颁布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9、申请单位近3年无因重大违规行为被市场监督、税务等相关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10、申请单位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11.在注册地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五)定点长护机构
1.正式运营三个月以上;
2.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政策制度,近一年内未受到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
3.养老院或护理院需取得有效的养老或护理机构许可证(或备案),社会福利院需取得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4.申请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与经办管理规定,熟悉护理服务的相关标准和要求;
5.申请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护理人员数量、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限应当满足提供稳定的护理服务的需要;
6.建立了与长期护理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和运营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
7.信息系统能满足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员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需求;
8.申请机构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三、申请时间和地址
1.申请时间:2020年10月19日-10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请地址:松原市政务服务之家一楼医保局监管科(1050室)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所需材料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非营利性组织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卫生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医疗机构经营时间证明及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医疗机构概况,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科室设置及医护人员数量、职级等翔实文字材料;
4.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5.从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情况;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中级以上职称证书;
7.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二)零售药店申请所需材料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药店从业人员名册、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情况;
4.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
5.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
6.营业用房产权、使用权证明材料;
7.药品经营品种清单(国药准字号、标明序号)。
(三)特药定点医疗机构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4、具有使用特药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5、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使用特药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
(四)特药定点零售药店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3、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4、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5、经营特药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6、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7、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8、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9、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定点长护机构
1.《松原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申请表》;
2.《养老服务机构执业证》(或备案)、《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证照无法体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时间的,应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在本机构经营时间证明及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
3.护理机构概况,包括机构的名称、地址、规模环境、设备设施、医疗保障、护理人员、医护人员、康复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数量、等级及可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等翔实文字材料;
4.业务收支情况和诊疗服务量,以及可承担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能力的有关材料;
5.从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护理人员和其他人员名册,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医保参保情况;
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证书、注册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已退休人员提供其退休证原件及复印件;
7.护理、康复、社会工作、餐饮服务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8.业务用房产权证明和(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工作流程
(一)受理。按要求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出具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材料不齐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
(二)核定。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对申请机构的资质、人员、房屋、财务管理、药品管理等纸质情况进行核实,核实采取书面核实等方式。
(三)评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符合条件的医药机构进行实地评估(评分结果60分以上为合格)。根据评估结果报请松原市医疗保障局确定是否纳入定点范围。
(四)公示。对确定纳入公示范围内的医药机构,可通过网站、公众号、多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约。对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将签订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松原市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备案。
五、终止履约能力评估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与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未满三年的;
(三)在履约能力评估工作过程中,有暴力威胁、语言恐吓工作人员或其他不配合考察评估工作的;
(四)近2年内发生重大、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或药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调查或做出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咨询电话:0438-2284075
特此公告。
松原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0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