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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南宁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11/24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市医保局牵头起草《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就《《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意见和建议可以电子邮件形式(注明“反馈意见”字样)反馈至市医疗保障局,电子邮箱:nnldjybk@163.com,联系电话:5738916,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

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落实强首府战略,营造我市良好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6.0%执行。

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

自2021年月1日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止,调整我市生育保险费率,参保单位缴费比例由1.3%调整至0.8%,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由0.65%调整至0.4%。

2020年12月日

附件2

关于阶段性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一、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背景

为进一步降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用工成本、营造南宁市良好的营商环境,着力解决企业反映突出的痛点、堵点、难点等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0号)“(二十八)”中明确“执行阶段性降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政策,具体降低费率政策由各设区市自行制定”的规定和“(三十)”中明确“全区各地要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在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下,合理调整费率”的规定,2018年9月30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调整南宁市社会保障险费率的通知》(南府规〔2018〕25号),“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止,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降低至6%,调整我市生育保险缴费率,单位缴费比例由0.8%调整至1.3%,其中:国家机关、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0.4%调整至0.65%”。

因南府规〔2018〕25号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考虑到2020年的疫情影响,以及南宁市获批列入国家14个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后,明确参加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其中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的缴费比例各按照0.15%缴纳,预计将增加用人单位费用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将会增加用人单位的缴费负担。结合截至2020年9月底我市职工医保(含生育)统筹基金滚存结余,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符合国家规定要求,为确保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不增加用人单位的负担,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文件精神,我们建议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南宁市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

二、继续降低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依据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

涉及的主要内容:“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原则上应控制在6-9个月平均支付水平,低于3个月为结余不足状态,超过15个月为结余过多状态。”据统计,截至2020年12月底预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在15个月以上,属于“结余过多”,具有进一步调整缴费比例的条件和空间。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28号)

涉及的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二)统一基金征缴”中明确“各市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具体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三、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分析

(一)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9月底,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119.37万人,其中:在职人员93.82万人,退休人员25.55万人。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部分费率为6.0%,比之前的7.0%下调了1.0%,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仍可实现收支平衡。

(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方案测算

依据不同缴费比例测算2021年-2023年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收支情况,提出两个方案如下:

方案一:将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由8.0%(企业6%)降至6.0%,下调2.0%(企业保持6%),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企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由1.3%(0.65%)调整至0.8%(0.4%),预计年均减少用人单位保费支出6.43亿元;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缴费比例按照0.15%征缴,预计年均增加用人单位负担0.85亿元;两项相减后,预计年均实际减少用人单位保费支出5.58亿元。

通过按照方案一缴费比例调整后,预计2021年-2023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可实现收支平衡,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达到22个月以上,统筹基金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方案二:机关事业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单位部分的缴费比例继续保持现执行的8.0%,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继续按照6%征缴,职工生育保险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由1.3%调整至0.8%、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65%调整至0.4%,预计年均减少用人单位保费支出2.48亿元;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缴费比例按照0.15%征缴,预计年均增加用人单位负担0.85亿元;两项相减后,预计年均实际减少用人单位保费支出1.63亿元。

通过按照方案二缴费比例调整后,预计2021年-2023年我市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均可实现收支平衡,基金抗风险能力均达到24个月以上,统筹基金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四、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意见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按方案一或方案二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统筹基金均能保持正常运行,统筹基金抗风险能力均在22个月以上,其中方案一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力度更大。为解决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后带来的用人单位缴费负担增加问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结合南宁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滚存结余抗风险能力在22个月以上的实际,我们建议:

南府规〔2018〕25号规定的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后,南宁市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和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按照方案(一)执行,即:将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由8.0%降至6.0%,企业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继续按照6%征缴,职工生育保险企业单位的缴费比例由1.3%调整至0.8%、机关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由0.65%调整至0.4%。同步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缴费比例按照0.15%征缴。

按方案一拟定的缴费比例阶段性降低职工医保和调整生育保险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缴费比例0.15%后,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7.3%调整6.95%,减少缴费比例0.35%;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由8.65%调整至6.55%,减少缴费比例2.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由8.0%调整至6.15%,减少缴费比例1.85%。通过以上费率调整后,预计将减轻用人单位负担5.58亿元,进一步的降低了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有利于用人单位尤其是企业单位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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