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十部委下发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及《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准入退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120号)精神,本局拟近期开展本州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新增医保定点申报评估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准入退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120号)申报条件的单位均可向属地经办机构提交申报资料,请自行登录“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xjbz.gov.cn,以下简称 “政府网”)公示公告栏下载申请表,按申报流程要求进行填报。
(二)正常营业年限不满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营业年限以卫生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批准日期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满足申报年限的方可受理)。
(三)零售药店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距离小于50米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
(四)实际营业面积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申报资料。
二、申报时间
本批次申报时间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7月20日止,逾期申报不予受理。
三、受理地点
医药单位所属地医疗保障局负责受理,并按文件要求做好初审工作,初审符合要求的于2020年7月25日前统一报送巴州医保局。
四、准入计划
根据《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巴州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准入退出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巴人社发〔2016〕120号)文件精神,为做到定点医药机构合理布局、优化配置,优先考虑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以及较偏远的零售药店准入。
五、受理审核
2020年7月20前提交书面材料申报合格,但因年限不满、实际经营面积不足、与现有定点零售药店距离不满50米或其他原因未通过现场评估的申报单位,原申报材料请自行取回,2020年8月10日前未取回者,原申报材料将予销毁,今后如达到条件须按第一点要求重新进行申报。
六、其他要求
本单位受理后就各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在9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现场评估,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在整改完成后纳入下批次现场评估,今后无另行通知时仍按本通知原则及时间进行。
咨询电话:0996-2276790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