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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公示自治区本级拟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医药机构名单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1/14

各医疗机构、零售药店: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的规定,2021年10月,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牵头,邀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疆药品流通协会、乌鲁木齐市医药零售行业协会等专业人员组成评估小组,对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的34家医疗机构、213家零售药店开展了现场评估。

现对评估合格的13家医疗机构、88家零售药店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2年1月13日至1月23日。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于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进行反映。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机关纪委电话:0991-8810708


自治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中心

(自治区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事务中心)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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