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健康局,委直属各单位,省内各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充分发挥相关专家对职业健康的智力支持和技术支撑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有关部门规章规定,按照《贵州省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黔卫健综函〔2020〕28号)职业健康专家聘任程序要求,我委在各相关单位推荐、组织遴选和网上公示等程序基础上,形成了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名单(详见附件)。现就成立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着眼当前全省职业健康工作总体形势以及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工作的现实需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提高对职业健康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增强对职业健康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职业健康专家要积极参与职业健康相关技术工作,在提升职业健康能力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认真履行专家职责
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应严格按照《贵州省职业卫生专家管理办法》(黔卫健综函〔2020〕28号)要求,积极参与全省职业健康相关工作,接受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咨询、技术标准审查、职业(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评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以及有关政策咨询、科学研究、技术论证等技术工作。
三、强化日常监督管理
贵州省职业健康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聘期为五年,具体聘任时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6年9月15日。对不履行专家职责或在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损害他人利益、造成有关单位损失的将依法处理,并取消专家资格。
四、及时更新个人信息
职业健康专家在发生如工作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及其他重要信息变动时,由原工作单位或个人及时告知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予以变更。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职业卫生工作专家库名单的公告》(公告〔2015〕12号)、《贵州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的通知》(黔卫计函〔2017〕144号)和《关于续聘省级职业卫生专家库的通知》(黔卫健函〔2018〕34号)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