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字〔2022〕60号
烟台、淄博、威海市人民政府:
《烟台市政府关于建设烟台新药创制山东省实验室的请示》(烟政呈〔2021〕60号)、《淄博市政府关于建设淄博绿色化工与功能材料山东省实验室(齐都实验室)的请示》(淄政呈〔2021〕42号)、《威海市政府关于建设威海先进医用材料与高端医疗器械山东省实验室的请示》(威政请字〔2021〕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烟台新药创制山东省实验室、淄博绿色化工与功能材料山东省实验室、威海先进医用材料与高端医疗器械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方案并开展筹建工作,待实验室具备事业单位法人条件后,可按规定登记为独立运行的事业单位法人。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尽快组织实验室开展筹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实验室理事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组建和实验室主任聘任等工作。
三、省科技厅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及时调度省实验室建设进展情况,协调解决省实验室建设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各市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责任,加大支持力度,确保省实验室高标准建设和运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