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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3280号(社会管理281号)提案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0/11/11

吴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尘肺病纳入门诊特病慢病报销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国家高度重视尘肺病保障工作,通过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部门通力协作,推进全国包括尘肺病在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医疗保障方面,目前我国已基本实现全民医保,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分别覆盖就业人员和非就业人员,各类人群均可按规定参保并享受待遇。基本医保在政策上不排斥任何疾病,参保人无论患有何种疾病,其就医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的均可由医保基金支付,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尘肺病患者,可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职工医保、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和70%左右,普遍开展门诊共济保障。在此基础上,国家通过实施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保险措施,进一步减轻大病费用负担,居民大病患者保障水平在基本医保基础上提高了约13个百分点。符合规定的贫困人口还可享受大病保险的倾斜支付和医疗救助的托底保障。

    关于您提出的减轻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尘肺病患者门诊负担的建议,我们予以认真研究。目前,此类尘肺病患者可按规定享受门诊待遇。一是各地根据医保基金收支情况,把一些病期长、医疗费用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及相关特殊治疗的门诊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其中,对尘肺病临床表现涉及的慢阻肺、肺纤维化、肺心病、慢性支气管炎,部分统筹地区已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尘肺病患者较为集中的湖南省、山西省有关地市已将尘肺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二是健全和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居民医保普遍开展普通门诊统筹,不区分病种范围,对参保人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予以保障。按照中央任务部署,我们正在研究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关政策,提高职工门诊保障水平。同时,我们也看到,由于劳动能力受限,部分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尘肺病患者享受医保待遇后,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自付部分仍有困难。对此,我们将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研究完善尘肺病患者保障措施,进一步做好相关保障;同时在医疗保障领域,一方面通过加强医保扶贫工作力度,统筹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梯次减负作用,筑牢托底保障防线;另一方面,加快推进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统筹解决此类患者的就医负担。

    关于您提出的尘肺病治疗相关药物纳入医保药品目录的建议,相关工作已经落实。国家在扩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范围过程中,始终高度重视满足参保人基本医疗服务用药需求,不断扩大医保用药范围。国家层面先后发布5版药品目录,医保用药保障范围逐步扩大,保障水平得到有效提升。目前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含2709种药品,尘肺病治疗涉及的抗感染药、平喘药、抗纤维化药物、镇咳药等相关药物已经在医保支付范围内,总体上已经满足了尘肺病的临床治疗需求。

    您的建议调研深入,贴近实际,对我们的工作很有参考价值。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中央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有关任务部署,继续完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措施,完善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和政策措施,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更好地保障各类参保人权益,同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加强协同,发挥合力,共同做好尘肺病患者保障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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