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卫中医〔2021〕4号
各区卫生健康委、江北新区卫生健康和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引领和辐射作用,为基层培养更多中医药人才,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我委制定了《南京市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基层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卫生健康委、各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南京市中医药管理局
2021年9月14日
南京市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基层工作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发挥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引领和辐射作用,继承传播名中医的学术思想、技术专长,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我委决定推进市级名中医药专家传承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通过项目实施,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建设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基层工作站,发挥以市名中医药专家为核心的专家团队作用,培养基层中医药人才,促进优质中医药资源下沉和工作重心下移,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促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需求。
二、建设周期
建设周期为三年。
三、遴选条件
(一)市级名中医工作室遴选条件
1.已经公布建设的市级名中医工作室(含在建和已建成);
2.工作室团队完整,市名中医药专家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临床工作。
(二)工作站遴选条件
1.工作站依托单位为各区独立设置中医科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乡镇卫生院;
2. 工作站负责人应为中医药中级及以上职称,副高及以上职称或区名中医优先入选;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结构合理,且专业方向与工作室市名中医药专家专业方向基本一致;
3. 工作站依托科室应为依托单位重点发展或有一定特色优势的学科,具有较好的工作基础;
4. 工作站负责人由依托单位推荐,要求从事中医临床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临床水平、较强的综合管理与沟通协调能力;
5. 工作站依托单位领导应重视中医药学术传承和推广工作,能够为工作站建设提供带教和诊疗场所以及必要的工作条件。医联体单位优先入选。
四、遴选程序
符合条件的工作室和工作站,按照自愿原则,平等协商,共同申请,经双方依托单位和工作站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中医药管理局。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审核,报委领导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公示工作站建设名单,组织签订建设协议。每个区申报建设不少于3个工作站;每个工作室建设不少于1个工作站,最多可建2个工作站。
五、建设任务
1.培养优秀基层中医药人才。建设期间,工作室为工作站培养市名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不少于2名。继承人定期到工作室进修、跟师学习,每年跟师时间累计不少于20个工作日,撰写跟师笔记不少于10篇,完成与名中医专家临床经验相关的医案或临床经验运用心得不少于5篇。
2. 开展巡诊带教活动。每个季度组织2次以上以工作室名中医药专家为核心的专家团队进驻工作站开展诊疗、带教、义诊和对当地医务人员进行讲学、业务培训活动。每次时间不得少于1天。
3. 加强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根据当地实际,结合工作室的技术特色和优势,帮助工作站遴选优势病种,指导开展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并在建设周期内扶持1个以上在当地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优势病种,推广1项以上特色诊疗技术,扩大临床诊疗范围。
4. 探索合作发展模式。在学术继承、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学术交流、业务发展等方面加强探索,建立工作室与工作站效益分享机制和长期合作机制,为工作室建设和基层中医药人才培养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六、经费安排
市级财政按每个工作站3万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室专项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巡诊义诊、带教指导、技术推广、学术交流等。工作站依托单位主管部门按照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经费,用于工作站功能区建设、教学设备添置、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中医药文化宣传等。
七、组织实施
(一)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组织绩效评价等工作。
(二)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工作站的遴选和过程管理、绩效评价,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困难和问题。
(三)工作室依托单位应指定相关职能部门专门负责项目管理,结合双方工作实际,遴选工作站,签订建设协议,制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工作室定期开展带教巡诊活动,统筹实施好工作站建设任务,开展绩效评价自评价工作。
(四)工作站依托单位负责工作站日常管理工作,为工作站建设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场地、设备等各方面的支持,及时对工作站运行情况、继承人跟师学习情况等进行检查督导,并与工作室及其依托单位建立定期联系沟通机制。
(五)工作室负责人和工作站负责人分别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建设任务的落实和建设目标的实现。
(六)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工作站年度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建设期满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不合格的工作站,将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工作室,不得再承担下一批工作站建设任务,并追回已拨付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