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南卫函〔2018〕88号来文收悉。依照本局的工作职责,现将南宁市第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号建议函复如下:
一、国家基本药物的目录管理是经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授权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责是负责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质量实施监管。
二、2015年6月1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颁布《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中规定: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仍暂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包括疫苗在内的其他药品由生产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格。
三、2016年4月23日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疫苗的质量和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条规定:“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目前,南宁市药品经营企业共与全国各地的39家生产企业签订有《疫苗委托冷链储存、运输服务合同》。我局依照新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严格履行疫苗流通从收货、验收、存储、销售等环节疫苗的监管(疫苗流通采购环节不属于药监部门监管),重点抓疫苗冷链配送管理和疫苗全程追溯管理及监管疫苗接种点日常监督。从去年检查情况来看,南宁市7家配送企业冷链储运设施设备冷库、冷藏车、保温箱、温湿度自动监测系统均符合GSP要求并按GSP规定进行校准、验证。7家配送企业都通过电子计算机系统进行每批次疫苗全程追溯管理,疫苗接种点日常监督工作在全市有序开展。今后我们还将增加疫苗配送企业和全市辖区内各疫苗接种点日常监督的频次,保障疫苗质量安全。
此复
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13日
(联系人:刘国石 电话:5630932)